建设工程争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工程建设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工程建设行政管理机关提起重新处理的请求,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对建设工程争议案件进行复查、复审、复核、复验等行政活动。
1.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工程建设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性管理行为,如颁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等。
(2)行政裁决。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此裁决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3)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扣留、吊销或拒发房屋建设、施工和土地使用、规划等许可证及执照,对工程建设使用、交易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没收、拆除、查封等。
2.建设工程争议行政复议的特点
行政复议具有行政补救性,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建设工程争议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www.xing528.com)
(1)一方当事人是工程建设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另一方当事人则是工程建设有关当事人。
(2)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复议的客体是工程建设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具体行政行为。
(3)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4)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未作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5)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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