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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争议处理的诉讼时效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设工程争议处理的诉讼时效是指建设工程争议事件发生后,经过法定期限未主张权利,而丧失通过诉讼方式保护自己权利的法律制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建设工程争议处理的诉讼时效

建设工程争议处理的诉讼时效是指建设工程争议事件发生后,经过法定期限未主张权利,而丧失通过诉讼方式保护自己权利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诉讼时效进行了相应规定。

1.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一百三十七条对诉讼时效的原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丢失或损坏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通过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之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因此,权利人可以获得重新起诉、要求及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权利。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诉讼时效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www.xing528.com)

3.诉讼时效的起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合同法》对诉讼时效的原则规定,合同债权的诉讼时效一般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

从法理上讲,债权人的债权发生,其请求权即已发生,所以债权人有权以合同中对预付款、期中付款(如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进度款,竣工后试验服务费)、竣工决算款项的申请、审查等所约定的批准之日或者其付款的时间安排之日,作为相关债权的最终确定之日计算。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不可能对每笔延误付款都提起诉讼,但是应该坚持送达债务人来主张债权,或达成新的还款计划及还款协议,从而弥补诉讼时效过期。一般应该在债务人不按照竣工决算约定的款额和付款期限内付款时,及时行使合同抗辩权,与债务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及时主张债权的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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