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建设工程争议法律适用规则第二版

建设工程争议法律适用规则第二版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设工程争议法律适用规则如下: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同样,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问题,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了规定的,应当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地方性法规是否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难以确定的,以及不同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具体规定不一致,在执行中发生冲突的,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建设工程争议法律适用规则第二版

建设工程争议法律适用规则如下:

(1)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法律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适用法律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行政法规为了贯彻执行法律,地方性法规为了贯彻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就同一问题作出更具体、更详细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

(3)法律未涉及的领域,行政法规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未涉及的领域,地方性法规先行作了规定的,适用该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了变通规定的,应优先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样,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问题,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了规定的,应当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www.xing528.com)

(5)特别法与普通法对同一问题作了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6)人民法院对于地方性法规是否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难以确定的,以及不同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具体规定不一致,在执行中发生冲突的,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7)人民法院认为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各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8)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法律所作的立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体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遵照执行,并可在法律文书中引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