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9-4
倪璐是上海市打浦路80弄海丽花园2号楼32层F座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为115.5m2。1997年12月26日,倪璐办理了海丽花园2号楼32层F座入户手续,并签署了《住户交纳物业管理费承诺书》《海丽花园管理公约承诺书》,倪璐承诺愿按管理公约的规定,每月15日之前交纳当月物业管理费[以2元/(平方米·月)核收]。如逾期不交,按每逾期一日加付3‰的滞纳金等。期间,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受发展商上海海丽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对海丽花园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另查明,1998年2月28日,倪璐与上海海丽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该合同补充条款第3条约定:该物业交付之日起所产生的税费、水电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其中包括《海丽花园》管理公约规定分摊的管理、维修、保养等费用均由倪璐负担。后来,倪璐因家中宠物丢失,对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服务质量表示不满,故拒付1998年6~12月的物业管理费。(www.xing528.com)
法院判决认为,倪璐与上海海丽房地产有限公司所订立的《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中明确约定按管理公约规定分摊的物业管理费用应由倪璐承担,倪璐拒付物业管理费无合法依据,故对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要求倪璐缴纳物业管理费及支付相应滞纳金的请求予以准许。法院审理后于2000年6月2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作出判决:倪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自1998年6月起至1998年12月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617元;倪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滞纳金人民币2474.01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元由倪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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