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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房产权属登记管理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房地产权属登记是国家确认房地产产权归属的法定程序,经过登记的房地产产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权。(二)房屋权属登记制度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房屋权属登记按受理登记申请、权属审核、公告、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等程序进行。申请人申请权属时应如实填写登记申请表。

建设工程法规-房产权属登记管理

房地产的权属是指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权利,如抵押权、典权等。房地产权属登记是国家确认房地产产权归属的法定程序,经过登记的房地产产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权。

(一)土地权属登记制度

土地权属登记制度是为了确认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由土地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提出申请,经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后,发给土地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登记在册的一种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土地产权登记的权利归属类别只有两种,即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房地产中的土地权属登记仅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具体包括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四种。土地权属登记分以下三步。

1.登记申请

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发生应当登记的法律事实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土地权利证明文件。

2.产权审查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各种文件进行审查,实地勘验测量土地,核对土地的位置、种类和面积等,并征询产权异议。

3.颁发土地权属证明

登记机关对证件齐全、手续完备、产权的取得符合法律和政策、土地状况清楚并与证件记载一致的申请人,发给土地使用权证。

(二)房屋权属登记制度

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按受理登记申请、权属审核、公告、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等程序进行。

1.受理登记申请

受理登记申请是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的登记申请表,提交有关证件。如手续完备,登记机关则受理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必须由房屋所有权人提出,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应由房屋所有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申请人申请权属时应如实填写登记申请表。对委托代理申请登记的,应收取委托书并查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不能由其他人持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申请登记。工作人员在查验各类证件、证明和申请表、墙界表各栏目内容后,接受申请人的登记申请,并按收取的各类书证,向申请人出具收件收据。

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2.权属审核(www.xing528.com)

权属审核主要是审核查阅产籍资料、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核实房屋现状即权属来源等。权属审核一般采用“三审定案”(初审、复审和审批)的方法。随着我国权属登记制度的日益完善,对一部分房屋权属的确定,可以视情况采用更为简捷的方法。如已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备案登记的房屋,房屋及其分层分户的状况已十分明确,权属转移手续也较为规范,则可以采用初审和审批的方法,省去复审过程。对于商品房甚至可以采用直接登记当即发证的方法,收件后随即审批并打印权属证书。

(1)初审。初审是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以及墙界情况、房屋状况等进行核对,并初步确定权利人主张产权的依据是否充分、合法,初审工作人员要到现场查勘,着重对申请事项的真实性进行调查。

(2)复审。复审是权属审查中的重要环节,复审人员一般不到现场调查,但要依据初审中已确定的事实,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充分利用登记机关现存的各项资料及测绘图件,反复核对,以确保权属审核的准确性。复审人员应对登记件负责全面审查,着重对登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负责。

3.公告

公告是对可能有产权异议的申请,采用布告、报纸等形式公开征询异议,以便确认产权。公告并不是房屋权属登记的必经程序,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时才进行公告。但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登记机关应当做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方可予以补发房屋权属证书。

4.核准登记

经初审、复审、公告后的登记件,应进行终审,经终审批准后,该项登记即告成立,终审批准日即核准登记日。

终审一般由直接负责权属登记工作的机构指定专人进行。终审是最后的审查,对有疑问的内容,终审人员应及时向有关人员指出;对复杂的问题,也可采用会审的办法,以确保确权无误。

5.权属证书的制作与颁发

经终审核准登记的权利,可以制作权属证书。填写房屋权属证书应当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作颁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的规定来填写。使用计算机缮证或手工缮证的,在缮证后都要由专人进行核对,核对各应填写项目是否完整、准确,附图与登记是否一致,房屋权属证书附图中是否按要求注明施测的房产测绘单位名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附图上的尺寸是否标注清楚、准确,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共有权证的记载是否完全一致。核对人员要在审批表核对人栏内签字以示负责。核对无误的权属证书就可编造清册,并在权属证书上加盖填发单位印章。

向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是权属登记程序的最后一项。

(1)通知权利人领取权属证书。一般可采用在登记机关决定管理登记时填发领证通知单或寄发统一的领证通知书的办法,告知权利人在规定时间携带收件收据、身份证件及应缴纳的各项费用到指定地点领取。

(2)收取登记费用。登记费用一般包括登记费和权证工本费。

(3)发证。发证时应当请权利人自己检查权属证书上所载明的各登记事项是否准确。房屋权属证书应当发给权利人或权利人所委托的代理人。房屋他项权登记时房屋所有权证应发还给房屋所有权人,他项权证应发给他项权利人。发证时,领证人、发证人都应在审批表相应的栏目内签字并注明发证日期。发证完毕后,将收回的收件收据及全部登记文件及时整理,装入资料袋,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交由产籍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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