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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征收范围与程序解析—建设工程法规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其更加严格地规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及强制性措施限定,使征收范围及程序有了明确的依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对征收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部门应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征收范围与程序解析—建设工程法规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其更加严格地规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及强制性措施限定,使征收范围及程序有了明确的依据。

1.城市房屋征收的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城市房屋征收程序(www.xing528.com)

城市房屋征收程序是由政府直接启动,由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政府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征收程序如下:

(1)征收决定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补偿先行。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同时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还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公告征收决定(内容包括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同时需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对征收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公布征收方案,征求意见。房屋征收部门应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该补偿方案应经过有关部门论证及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两个环节。其中,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如果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应当组织听证。

(4)必要时进行听证。征收程序在较大程度上听取公众意见,从符合大多数公众意愿的角度出发,有利于保护大多数公众的利益,进而预防和减少征收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新条例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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