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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和文物保护的绿色施工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施工人员的哄抢、滥挖行为以及不及时上报文物行政部门的行为,违反了《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依据《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古树、名木和文物保护的绿色施工

案例导入8-2

2008年5月28日,某市文物局接到群众举报,某高速铁路某段施工人员在取土区挖出沉船遗骸和部分文物,随之出现了民工滥挖和哄抢状况。该县文保所接到市文物局电话后,即刻赶到现场,经查情况属实。市文物局责成县文保所速报省文物局,省文物研究所3位专业人员于2008年5月30日到现场进行勘察。

这一事件引起高铁管理部门、市发改委、市文物局的高度重视,为配合高速铁路建设,同时保护好地下文物,避免施工中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经市文物局提议,3家单位迅速联合举办高铁文物保护学习班,15位沿线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了学习。各施工单位反复告诫作业人员,不论在哪里发现文化遗存,都应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并在第一时间通报文物部门;如不及时上报,造成文物被破坏,就会触犯刑律。培训工作很快显现积极效果,6月6日,高铁某段施工人员向市文物局报告,施工中发现了古墓葬;不到2小时,此信息上报到省文物局,文物部门对现场采取了保护性措施。

问题:

(1)本案例中哪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

(2)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时,施工单位应该采取什么措施?(www.xing528.com)

(3)对文物保护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分析:

(1)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本案例中,高速铁路施工人员在取土区挖出沉船遗骸和部分文物时,不仅没有依法及时报告,而且滥挖和哄抢文物,造成了文物破坏。施工人员的哄抢、滥挖行为以及不及时上报文物行政部门的行为,违反了《文物保护法》的规定。

(2)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时,首先应当保护现场,停止施工,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其次,配合考古发掘单位,保护出土文物或者遗迹的安全,在发掘未结束前不得继续施工。

(3)依据《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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