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护措施作了详细规定,概述如下:
(1)产生排放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措施防止扬洒、渗漏、流失、丢弃的措施。
(3)产品应采用易回收的包装物,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包装物的回收利用工作。
(4)转移固体废弃物时,应向移出地的省环保部门报告,并应经接受地省环保部门的许可。
(5)禁止境外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6)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废物,确需进口的需经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7)推广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先进工艺设备,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有关部门应公布限期淘汰目录,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限期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使用目录中规定的设备和停止采用目录中的工艺。被淘汰的工艺设备不得转给他人使用。
(8)企事业单位应合理选择、利用原材料、能源,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9)露天堆放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物矿石、尾矿和其他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场所并须符合环保标准。
(10)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储存、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规定。
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作了特别的规定,概述如下:
(1)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处置场所必须设有识别标志。
(2)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处置,环保部门应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规定的,由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费用由生产单位承担。
(3)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用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4)从事收集、储存、运输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无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5)收集、储存危险废物必须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储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且无安全处理措施的危险废物。禁止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存。
(6)转移危险废物必须填写“转移单”,并向移出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
(7)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用同一运输工具载运。
(8)收集、储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9)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人员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才能上岗。经营单位应制定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
(10)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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