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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简介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简介

所谓噪声,是指对人类生活或者生产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声音。噪声的来源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来源于自然界,其与人类的生活、生产活动无关;另一部分来源于人类的生活、生产活动,即人为活动所产生的。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条对防治工业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作出的规定如下:

(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的影响。(www.xing528.com)

(3)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应当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4)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5)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夜间作业的,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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