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商的权利
(1)拒绝接受指定分包商权。如果承包商认为指定的分包商不能与其很好地合作,承包商有权拒绝接受这个分包商。当承包商拒绝和指定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时,监理工程师应当考虑承包商的权利,或者指定另一位分包商,或者修改分包合同,或者采取变更令的方式去完成分包部分的工作。
(2)提出索赔权。非承包商自身的原因造成工程费用的增加或工期的延误,承包商有权提出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不应以任何理由或手段反对或者阻拦承包商行使提出费用和工期索赔的权利。但是监理工程师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拒绝(或批准)承包商的任何索赔申请,这是问题的另一个方面。
(3)终止受雇和暂停工作权。如果业主发生严重违约事件,承包商有权提出终止雇用。
(4)提起仲裁或诉讼权。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争议,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2.承包商的义务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业主)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业主)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承包商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事故、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商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www.xing528.com)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声等管理规定,经业主同意后负责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承担自身责任造成的罚款。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业主之前,承包商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时,承包商应自费予以修复。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3.承包商的责任
(1)承包商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承包商,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其违约给业主造成的损失。
(2)承包商根据协议条款的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业主代表验收。对于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承包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业主未能按时到现场验收,事后验收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承包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业主的损失。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承包商可使用代用材料。如因承包商原因使用,由承包商承担发生的费用。
(3)工程分包后,不能解除承包商的责任,承包商应在分包出去的工程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督管理人员,以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承包商的违约或疏忽,并承担相应责任。
(4)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承包商在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该工程承担保修责任并按约定支付保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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