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过程中,如业主已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业主就不能再直接指挥承包商的施工活动,业主直接向承包商下达指令应属违反合同的行为。因此,承包商有权拒绝执行业主下达的这一类指令。承包商执行业主的指令同样也是违反合同的行为,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业主直接指挥承包商和承包商接受业主指挥的行为实际将干预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条件的执行,这种做法与合同条件相违背,由此可能导致合同的失败。实践证明:业主对承包商干预得越多,工程干得越差,合同执行得也越糟;而业主干预得越少,完全由监理工程师来组织、协调、控制,则工程干得越好。
1.业主与监理单位的关系
业主和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的关系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这种关系通过以下两个文件予以明确:一个文件是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文件,其详细地规定了被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职责,其中包括监理工程师对业主的约束权力和监理工程师独立、公正地执行合同条件的权力,这奠定了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工作关系的基础。另一个文件是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这份文件主要对监理人员的数量、素质、服务范围、服务时间、服务费用以及其他有关监理人员生活方面的安排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监理协议中明确监理工程师的权力时,应与施工合同中所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力保持一致。在监理合同中一般还要明确,业主有权向监理单位提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或解除监理合同,这是业主对监理人员的制约。但是这种制约不应影响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条件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的权利,包括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业主有约束力的权利。业主不能认为监理工程师是他所委托的雇员,而去干预监理工程师的正常工作,这是业主在处理与监理工程师的关系时应该掌握的根本原则。
2.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的关系(www.xing528.com)
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都受聘于业主,他们之间既没有任何合同,也没有任何协议。他们之间的关系在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条件中可以明确地体现出来。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是监理和被监理的关系,承包商的一切工程活动都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在涉及工程的任何事项上,无论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商都要严格遵守与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并且承包商也只能从监理工程师处取得指示。承包商完成的任何工作都必须达到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商必须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管理。但是,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的任何监督和管理,都必须符合法律(包括合同文件)规定和实际情况。如果承包商认为监理工程师的决定不能接受,有权提出仲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这是法律上对承包商的保护。监理工程师在处理与承包商的关系上,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监理工程师不能与承包商有任何经济关系,包括监理单位不能与承包单位及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发生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均不能经营承包施工或材料销售业务,也不得在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监理工程师更不能接受承包商的礼物。这是监理工作的一个原则性的问题。
综上所述,一项工程的实施,是由各自相对独立而又相互制约的三方(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共同完成的。正确处理业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三者的关系,是保证工程按合同条件进行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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