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活动的最后阶段之一,但是在此阶段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容易就合同价款结算、质量缺陷等产生纠纷,从而使建设项目不能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
(一)工程竣工结算
《合同法》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项目。《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由发包人审核;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核的基础上,发包人进行最终审核。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核,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单项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发包人在30天内完成审查,并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定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到期后清算。保修期内如有返修,其费用在保修金中扣除。
(二)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www.xing528.com)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项目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无论是建设单位的责任还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都有义务进行修复或者返修。但是,对于非施工单位的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缺陷,其返修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
1.承包人责任的处理
《合同法》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返工或者返修。对承包人拒绝返工或者返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
2.发包人责任的处理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单位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3.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
《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在实际工程中,一些发包人出于种种原因,未进行竣工验收即擅自提前占有使用建设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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