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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建设工程法规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企业来说,只要企业认识到了质量体系认证的必要性及其作用,并具备规定条件,通常会积极地申请质量体系认证。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其对全国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也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认证。

建筑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建设工程法规

质量体系是指企业为保证其产品质量而采取的管理、技术等各项措施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即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企业的质量体系不仅包括企业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等管理软件,还包括资源(含人才资源)、专业技能、设计技术、设备以及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质量体系认证是指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经过国家认可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的,通过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形式,证明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活动。

建筑产品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有利于提高建筑产品的质量。《建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这项规定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的主体。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的主体是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所谓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按照本法规定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勘察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2)质量体系认证由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自愿申请。按照规定,质量体系认证必须坚持自愿申请的原则。也就是说,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是否申请认证,由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自主决定。对企业来说,只要企业认识到了质量体系认证的必要性及其作用,并具备规定条件,通常会积极地申请质量体系认证。认证的自愿申请原则,是法律赋予企业的自主权和选择权,任何部门和组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愿原则强制企业申请认证。(www.xing528.com)

(3)质量体系认证应当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其对全国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承担质量体系认证具体工作的认证机构,必须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认可,或者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的部门认可,方具有开展质量体系认证工作的资格。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也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认证。

(4)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向规定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有关认证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认真、及时地进行审核,对申请单位的质量体系状况予以评价,对其质量保证能力做出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的结论。

(5)经过对申请认证的单位按照规定的认证程序审查后,认为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向该单位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证明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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