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4-7
2008年7月,某建筑工程承包公司(简称“承包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房地产公司”)就某项目签订了一份前期工程协议书,双方约定:承包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前期工程,包括动迁和“七通一平”,房地产公司按完成面积分四期支付工程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公司由于疏忽,对在项目基地红线边缘的两所约定应拆除的民房未予以拆除。房地产公司虽然知道情况,但一直不予提醒,而且不加以说明地拒付大部分工程款,为此,工程延误一定工期,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工程完工。
结算过程中,承包公司根据协议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尚未支付的2000万元工程款,但遭到房地产公司的拒绝。理由是承包公司没有按协议完成任务,两所民房仍未拆除且拖延工期。2009年4月,承包公司以欠款为由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www.xing528.com)
承包公司承认由于疏忽导致两所约定应拆除的民房未予以拆除,但是这两所民房未拆除并未影响项目的施工,现在工程已全部完工,房地产公司可以扣除这两所房子的拆迁费用,但不应拒付大部分工程款;对此房地产公司不予认可,而且要求承包公司支付延误工期的违约金1000万元。
2009年5月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承包公司应拆除剩余两所民房,房地产公司应按协议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至于延误工期的违约金是由于房地产公司拒付工程款而造成的,是房地产公司的人为原因而使损失扩大,依法予以驳回。
在工程建设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类合同本质上是《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其内容也符合合同的一般条款,但是由于工程建设活动本身太过复杂和专业,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不可能事先具备完全熟练的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专门经验、技能和有关法律知识,因此,有必要制定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以避免合同的瑕疵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由具备专门经验和技能的机构和人员制定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是国际上通用的做法。需要说明的是,任何合同示范文本都不是法律强制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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