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的终止是指由于一定事由的发生而使工程建设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在发生下列条件之一时,建设工程合同可以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建设工程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www.xing528.com)
其中,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是指有效成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在尚未履行完毕前,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合同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允许解除工程建设合同的条件如下:
(1)协商解除。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允许解除。
(2)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建设工程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的,允许解除建设工程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允许变更建设工程合同。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一般包括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前者如台风、地震、火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禁运、封锁、暴乱等。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当事人可以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如无约定,则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3)情势变更。情势变更是指建设工程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咎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以致作为建设工程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按原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会显失公平,从而允许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变更和解除建设工程合同而不承担责任。
(4)一方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建设工程合同的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工程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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