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基于法定原因,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有权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建设工程合同,也称为相对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确认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机构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建设工程合同,只能由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提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审查,并确认该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或是否应予以撤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判决或裁决的范围不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1.确定建设工程合同变更或撤销的依据
变更或撤销建设工程合同须具备一定的法律事实。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
(1)重大误解。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误解又称协议错误,是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某种事实因素产生的错误认识。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基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后果与建设工程合同缔约人的真实意思相悖,因此,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建设工程合同,它使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处于可动摇的地位。
(2)显失公平。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等原则,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如价款与标的价值过于悬殊、责任承担或风险承担明显不合理,都构成显失公平。(www.xing528.com)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对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建设工程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或撤销,则该建设工程合同仍然有效。只有在当事人提出了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了变更或撤销的判决或裁决,已变更部分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或已被撤销了的建设工程合同才无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