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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原则和程序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原则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必须遵循《合同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发包方发布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书的行为就是一种要约邀请行为,其目的在于邀请承包方投标。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另一方则称为受要约人。它是受要约人意愿按照要约的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允诺。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原则和程序

(一)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原则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必须遵循《合同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1)平等原则:指合同的当事人,无论其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也无论其经济实力的强弱或地位的高低,他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法律也给双方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及约束。

(2)合同自由原则:指合同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其可按自己的意愿缔结合同,自己设定权利和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合同自由原则主要表现在当事人有缔结或不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与谁缔结合同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当然,上述自由不是自由放任,而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所享有的自由。

(3)公平原则:指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此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及其承担的民事责任。它具体表现为合同的当事人应有同等进行交易活动的机会;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与其所承担的义务应大致相当,不得显失公平;当事人所承担的违约责任与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应大致相当;当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能维持合同效力时,合同内容应得到相应变更等。

(4)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都应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恪守信用,不得滥用权力,也不得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民事行为都应遵循的“黄金原则”,它可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

(5)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程序

签订经济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步骤,而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有其特殊性,需要经过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三个步骤。(www.xing528.com)

1.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指当事人一方邀请不特定的另一方向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合同法》中,要约邀请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只有经过被邀请的一方作出要约并经邀请方承诺后,合同方能成立。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发包方发布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书的行为就是一种要约邀请行为,其目的在于邀请承包方投标

2.要约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与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另一方则称为受要约人。要约是以签订合同为目的的一种意思表示,首先其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并应包括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而且必须向受要约人提出。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行为就是一种要约行为,投标文件中应包含建设工程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如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程工期等内容,作为要约的投标对承包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表现为承包方在投标生效后无权修改或撤回投标以及一旦中标就必须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等。

法定的要约失效的情形有:拒绝要约的信息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3.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它是受要约人意愿按照要约的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允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完全一致,不得有任何修改,否则将视为拒绝要约或违反要约。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向要约人提出,而承诺生效的时间就是要约人收到承诺的时刻。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即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承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包方经过开标、评标过程,最后发出中标通知书,确立承包方的行为,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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