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规定:“对于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建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www.xing528.com)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规定:“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场、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规定:“对于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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