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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决标的开评定过程和法律责任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设工程决标包括开标、评标和定标三个过程。《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建设工程决标的开评定过程和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决标包括开标、评标和定标三个过程。《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一)开标

开标是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以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的行为。开标的主持人可以是招标人,也可以是招标人的代理人(招标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开标人、监标人、唱标人和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1.开标的程序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开标应当遵守以下法律程序:

(1)开标前的检查。开标前,首先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投标文件的拆封、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3)开标过程的记录和存档。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记录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招标号、刊登招标公告的日期、发售招标文件的日期、购买招标文件的单位名称、投标人的名称及报价、截标后收到投标文件的处理情况等。

2.无效投标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二)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前述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一般经过评标准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等几个环节。

1.评标准备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同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1)招标的目标;

(2)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www.xing528.com)

(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需考虑的相关因素。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排序。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带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2.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的工作主要有两项:一是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作进一步的澄清与补正;二是对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的具有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进行处理。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详细评审

经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各投标书的实施方案和计划进行实质性的评价和优劣比较。评审时不允许采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考虑因素以外的任何条件作为标准。详细评审通常分两个步骤进行。首先,对各投标书进行技术和商务方面的审查,评定其合理性,以及若将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后,在履行过程中可能给招标人带来的风险。在此基础上,再由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书分项进行量化比较,从而评定出优劣次序。

4.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经过对各投标书的评审后,向招标人提出的结论性报告,应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三)定标

定标是指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的行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1.中标人的条件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2.中标后续事宜

(1)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3)备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3-1】

被告就某住宅项目进行邀请招标,结果原告中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原告按被告的要求提出,为抓紧工期,先做施工准备后签工程合同。随后,原告进场,平整场地,将打桩桩架运至现场,并配合被告打了两根桩,完成了项目的开工仪式。但是,开工后,还没有等到正式签订承包合同,双方就因为对合同内容的意见不一致而发生了争执。2000年3月1日,被告函告原告:“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很显然,被告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认定被告违约,并判决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58万元。

分析: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承诺。这时,双方虽然尚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中标通知书已经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拒绝签订合同,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当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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