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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需具备的条件及程序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建设工程招标应具备的条件《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根据这一规定,相关招标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又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具体如下。(四)建设工程招标程序建设工程招标应当遵循以下程序:招标单位组建一个招标工作机构,或者委托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公告规定的事项。

建设工程招标需具备的条件及程序

(一)建设工程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根据这一规定,相关招标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又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具体如下。

1.勘察设计招标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3)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2.施工招标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3.货物招标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3)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二)建设工程招标的方式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标。

(三)建设工程招标的组织和实施

1.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招标人不具备法律规定自行招标所应有的条件的,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中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四)建设工程招标程序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招标单位组建一个招标工作机构,或者委托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2)向政府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提交招标申请书。

(3)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呈报审批。《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www.xing528.com)

标底是我国工程项目招标中的一个特有概念。招标人可以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也可以设置标底,以此为参照进行有标底招标。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后,招标人方可组织招标。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公告规定的事项。

招标属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邀请行为,为了吸引潜在投标者,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5)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6)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资格预审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4)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5)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6)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7)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8)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并已经同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9)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予以否决。

(7)向合格的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

(8)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9)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议标办法。

知识拓展

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组成一个非法人的联合体,以该联合体的名义作为一个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建设工程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作了相同的规定。《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则从承包的角度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在具体项目操作过程中,如果工程建设联合体中标,联合体投标就转化成联合承包。联合体投标通过资格预审的,其组成单位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竞争力,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低到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在联合体内部,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在招标项目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联合体中标后,应当由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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