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地区的招标投标活动,不适用于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根据强制招标与自愿招标相结合的原则,我国建筑工程的招标范围划分为强制招标和自愿招标两类。
1.强制招标的范围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8年3月27日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与2018年6月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的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将《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界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资金,并且该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不属于上述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2.强制招标的建设项目的规模
上述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www.xing528.com)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1)《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如下: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2)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5)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6)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
7)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4)《建设工程投标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2)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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