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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管理制度-最新规定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管理制度-最新规定

(一)资质分级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二)资质标准

1.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

(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2)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少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60%。

(3)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4)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5)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6)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7)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8)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m2

(9)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10)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2.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1)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少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60%。

(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3)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4)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5)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6)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小于10m2

(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8)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9)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10)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三)资质申请和许可

1.资质申请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同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资质许可

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依法定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1年。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四)承揽业务范围

1.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范围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2)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3)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www.xing528.com)

(4)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5)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2.承揽业务的限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3.承揽业务的形式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订立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4.法定禁止行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4)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5)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五)资质管理

1.监督检查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撤销资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4)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3.撤回资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4.注销资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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