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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中止与恢复施工法规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止施工的时间一般都较长,恢复施工的日期难以在中止时确定。此报告应在中止施工之日起1 个月内完成。恢复施工时,中止施工不满1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该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恢复施工的有关情况;中止施工满1年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施工中止与恢复施工法规

1.中止施工

中止施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一种行为。中止施工的时间一般都较长,恢复施工的日期难以在中止时确定。

中止施工的原因有:

(1)地震洪水不可抗力

(2)宏观调控压缩基建规模;

(3)停建、缓建在建工程;

(4)发现古文物等。

中止施工后,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www.xing528.com)

(1)向该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的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护管理措施等。此报告应在中止施工之日起1 个月内完成。

(2)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2.恢复施工

恢复施工是指建筑工程中止施工后,造成中断施工的情况消除,而继续进行施工的一种行为。

恢复施工时,中止施工不满1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该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恢复施工的有关情况;中止施工满1年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中止施工满1年的建筑工程进行审查,看其是否仍具备组织施工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应允许恢复施工,施工许可证继续有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允许恢复施工,且收回施工许可证,待具备条件后,建设单位须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此外,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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