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建设工程法律责任,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由于违反建设工程法规规范的行为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一般构成要件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条件,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缺一不可:
(1)有损害事实发生。损害事实就是违法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造成的侵害。
(2)存在违法行为。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就无须承担法律责任。行为没有违法,尽管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和后果,行为人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一定损害事实是该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必然结果,该违法行为正是引起损害事实的原因。
(4)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及由此引起的损害事实所持有的主观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行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则行为人对损害结果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如企业在施工中因遇到严重的暴风雨而停工,延误了工期,在这种情况下,停工行为和延误工期造成损失的结果并非出自施工者的故意和过失,而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因而企业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2.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
特殊构成要件是指由法律特殊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它们不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而是分别同一般要件构成法律责任。
(1)特殊主体。在一般构成要件中,对违法者即承担责任的主体没有特殊规定,只有具备了相应的行为能力方可成为责任主体。而特殊主体则不同,它是指法律规定违法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和职务时才能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指刑事责任中的职务犯罪,如贪污、受贿等,以及行政责任中的职务违法,如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www.xing528.com)
(2)特殊结果。在一般构成要件中,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特殊结果中则要求后果严重、损失重大,否则不能构成法律责任。如质量监督人员对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粗心大意、不负责任,致使应当发现的隐患没有被发现,造成严重的质量事故,那么他就应承担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3)无过错责任。一般构成要件都要求违法者主观上必须有过错,但许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则不要求行为者主观上有过错,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人就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主要反映了法律责任的补偿性,而不具有法律制裁意义。
(4)转承责任。一般构成要件都要求实施违法行为者承担法律责任,但在民法和行政法中,有些法律责任则要求由与违法者有一定关系的第三人来承担。如未成年人将他人打伤的侵权赔偿责任,应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来承担。
(二)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形式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法律上的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其目的主要是恢复受害人的权利和补偿权利人的损失。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民事责任的承担原因将民事责任主要划分为两类,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的法律制裁。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的法律责任。负刑事责任意味着应受刑罚处罚。《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不适当的工程建设行为的后果可能涉及这三种责任中的一种或几种。因此,从业人员必须很好地掌握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内容,以便预见自己的建设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进而规范自己的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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