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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的特征与作用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设工程法规是从大量实际、具体的活动中抽象出的一种行为模式,它对于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反复适用的。建设工程法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对主体依法应履行的义务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予以免除。《建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法规的特征与作用

1.建设工程法规的特征

从建设工程法规的调整对象内容看,建设工程法规多属于行政法经济范畴,它是以综合的手段对行政、经济、民事等社会关系加以规范、调整的法规。其具备一般法规的特征:

(1)规范性。建设工程法规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是它的首要特征,它为从事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

(2)概括性。建设工程法规是从大量实际、具体的活动中抽象出的一种行为模式,它对于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反复适用的。

(3)普遍性。建设工程法规所提供的行为规范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律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例,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强制性。建设工程法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另外,建设工程法规还具备有别于其他法规的特征:

(1)行政隶属性。行政隶属性是建设工程法规和其他法规的最大区别。建筑活动投入资金量大,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土地等资源,影响力大且持久,同时,建设产品的质量又关系着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国家对建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较为严格。建设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建设工程法规采用直接体现行政权力活动的调整方法,即行政指令。

1)授权。国家通过建设工程法规规范,授予国家建设管理机关某种管理权限或具体的权力,对建筑业进行监督管理。如《建筑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第六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2)命令。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赋予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作为的义务。如《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禁止。国家通过建设工程法规,赋予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不作为的义务。如《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许可。国家通过建设工程法规,允许特殊的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某种作为的权利。《建筑法》第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www.xing528.com)

5)免除。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对主体依法应履行的义务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予以免除。《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6)确认。国家通过建设工程法规,授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有争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并确定其是否存在,是否有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7)计划。国家通过建设工程法规,对建设业进行计划调节,如基本建设程序必须执行国家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8)撤销。国家通过建设工程法规,授予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运用行政权力对某些权利或法律资格予以撤销或消灭。《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2)经济性。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行业,是国家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有部门曾经做过测算,建筑业每完成1元产值,即可带动相关产业完成1.76元产值,所以建筑活动的管理水平、效果、效益,直接影响到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程度。

(3)政策性。建设工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引导建筑业的发展方向,维护建筑业市场秩序,确认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下建筑业的基本方针,是国家意志的直接体现,具有较强的政策性特征。

(4)技术性。为确保建筑产品的质量和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大量的建设工程法规是以技术规范的形式出现的,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16)等。

2.建设工程法规的作用

(1)规范、指导建设行为。其在建设工程法规中表现为三种情况:必须为一定的建设行为;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可以为一定的建设行为。

(2)保护合法行为、处罚违法行为。对于合法的建筑行为给予确认和保护,对于违法的建筑行为给予必要的惩罚。《建筑法》第四条规定:“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建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评价作用。建设工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其实就是一种否定性的评价,如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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