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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民的网络信息隐私认知与保护行为研究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解决这一问题,近年来有关网络隐私保护的研究和行动,大多集中在如何规制国家和商业对个人隐私的外部威胁上。网络隐私保护,则是网民应对与规避网络风险的基本行为。本研究以大学生为研究对象,分析网络素养如何影响人们的网络隐私保护行为,以期从受众角度探寻保护中国网络隐私安全的有效路径。为考察和了解人们使用互联网的能力和水平,学者们使用“网络素养”这一概念。

中国网民的网络信息隐私认知与保护行为研究

大数据时代,网络成为人们交流、处理和存储个人信息的重要平台。然而,由此产生的个人隐私信息安全问题,也成为关涉中国网络空间安全的重大社会问题(十八大报告,2013)。

为解决这一问题,近年来有关网络隐私保护的研究和行动,大多集中在如何规制国家和商业对个人隐私的外部威胁上(Montongmery & Pasnik, 1996;周汉华,2006)。然而,隐私的核心是个人对信息的控制能力,而不是将其私有化,禁止任何人接触(Sheehan, 2002);提升自我控制信息的能力,应成为网络隐私保护的核心。

以个人信息能力为研究对象的网络素养理论认为,网络技能与网络媒介知识等素养,影响着人们判断、应对网络风险的能力,进而影响他们日常的网络交往与社会生活(Hargittai, E. & Hinnant, A., 2008)。网络隐私保护,则是网民应对与规避网络风险的基本行为(Fogel, J. & Nehmad, E., 2009)。

本研究以大学生为研究对象,分析网络素养如何影响人们的网络隐私保护行为,以期从受众角度探寻保护中国网络隐私安全的有效路径。

今天,我们通常会认为,伴随着互联网发展而成长的大学生是“数字化一代”,或者“网络一代”。他们是网络新技术的快速接受者和使用者,能够熟练运用互联网技术,能够应对网络中的信息安全等风险问题,解决父母和老师都无法解决的网络技术问题。然而,利文斯通(Livingstone, 2004, 2008b, 2013)在对美国青少年近年来网络使用行为的追踪研究中发现,青少年应对网络中的信息泄露、在线交友欺诈等安全问题的能力较弱,并且不同群体在使用网络技能与应对网络风险的能力上存在较大差异。

为考察和了解人们使用互联网的能力和水平,学者们使用“网络素养”这一概念。素养,指人们掌握知识的一般技能和必备技能,其核心是知识的民主化(Livingstone, 2004)。

威廉姆斯(Williams, 1983)在追溯素养一词的来源时发现:素养与“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大众媒介尚未到来的时代,素养是指人们“具备读写的能力”。但是到了19世纪末期,“读写能力”逐渐用来指代较高的文化修养。随着书籍、报刊等大众媒介的快速普及和发展,新的媒介“大众群体”出现。他们能读会写,但是缺乏一定的文化涵养,所以“素养”(和“文化修养”)就被创造出来,用来表达对学习文化的一般技能和必备技能的掌握程度。

20世纪,随着媒介形式的增多,有关文本阅读能力的素质和技能已不能完全涵盖所有涉及文化教育中的素养问题。有学者认为,素养可以是一种个人的能力或成就,也可以是一种通过不同的社会活动和文化活动积累形成的社会财富(Livingstone, 2013)。例如,白金汉(Buckingham, 2007b)指出,素养是一种现象,只能在多种社会实践中或通过多种社会实践才能实现,因此在不同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下会表现出不同的形式。斯奈德(Snyder, 2007)也认为,不应将素养简单地视为一种个人掌握的技术技能;素养应是体现在整个文化当中的一系列的文化管理能力;它应当能够帮助人们知道什么理论是有价值的、什么知识是无用的或不被社会接受和认可的。

此后,随着大众媒体在启蒙民智、普及教育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大众教育时代到来。媒介素养这一概念逐渐形成,并成为定义公众与知识、文化之间关系的重要概念。

媒体素养的批判性对于公众参与民主十分必要。新的信息沟通技术和以市场为基础的媒体文化对世界进行了新的划分,重新整合、联系、拓宽和塑造了这个世界;人们不仅通过媒介认知和了解世界,更多地开始通过各种媒介渠道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当中(Livingstone, 2013)。于是,结合传统素养中人们智力、技能与媒介分析能力在一起的媒介素养的定义开始增多。

1992年美国媒体素养研究中心认为,媒体素养是能够以多种形式来接触、分析、评估以及传达信息的能力(Aufderheide, 1993)。美国国家图书馆科学信息委员会认为,“识别、定位、评估、组织和有效地创造、使用和传达信息以用来着手解决争端和问题的能力”是为一种媒介素养。欧洲委员会在采用试听媒体服务指令时将媒介素养定义为,“涉及技能、知识和理解。它允许消费者有效并安全地使用媒体。具有媒介素养的人们可以有根据地选择、理解内容和服务的本质,利用各种各样的由新型沟通技术提供的机遇,并且保护他们自身以及他们的家庭不受到伤害或是避免成为袭击目标”(Livingstone, 2013)。这一界定,旨在强调“管理型政策需要保证一定的公共兴趣,例如,文化多样性、信息权利、媒体多元化的重要性、保护弱势群体和消费者以及提升公众意识和媒体素质的行动,不管是现在还是将来”(Hargittai, 2007; Livingstone, 2013)。欧洲宪章为媒体素养提供了更为广泛的定义,它为具备媒体素养的人群确定了七种能力,包括访问、分析、评估和创造四个基本要素,它重视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以及“创造性”素质的公民环节和表达环节。在这个定义中,媒介素养已经彻底个人化了。它把消费者和消费者的选择优先于公民和公民权利,同时也把保护作用优先于增强用户能动性和参与作用(Livingstone, 2013; Christ & Potter, 1998)。

数字化时代,媒介素养对于个人能够成为一个全面和积极主动的公民来说至关重要(Livingstone, 2007)。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使用技能为代表的网络媒介素养(Internet literacy)、数字素养(digital literacy)、信息素养(information literacy)、计算机素养(computer literacy)、赛博素养(cyber-literacy)等概念兴起,并逐渐成为新闻传播学、计算机信息科学、图书情报等不同学科领域的研究对象。

利文斯通(2008b)认为,互联网相关的具体技术、经历、文本、机构和文化价值观,与那些伴随着沟通的印刷、视听或其他形式的媒介不同。因此,应将“网络素养”从其他多种形式的媒介素养中区分出来。利文斯通(2013)指出,“使用”互联网很明显并不仅仅是打开电脑、查看邮件或是点击搜索引擎进行信息搜索。使用互联网需要具备访问、分析、评估和创造的能力,它们中的每一项都是参与媒介和学习的一种动态相互支持的过程。例如,分析素养“不仅是能够通过批判性分析获得,也可以在媒介的内容生产过程中获得。这样的互动过程更有效,也更具愉悦感”(Buckingham, 2007b)。同样,分析和评估中使用的技巧可以为互联网的创造性使用打开门路,反过来拓展访问的范围。哈吉坦(Hargittai, 2007)将网络素养定义为:有效且安全地与他人沟通的能力;指导如何进行小组讨论和内容分析;了解工具以及使用工具的知识;审视可接触到的知识;发现相关内容的能力;有效使用网页进行导航的知识;能够对信息的来源和可信度进行评估的能力;对隐私实践的理解;对安全事件的理解;知道到哪里以及如何寻求帮助的知识;用户专业化。

学者们普遍认为网络素养,是指人们以多种形式接近、分析、评估和生产网络媒介内容等四个方面的能力(Aufderheide, 1993; Christ & Potter, 1998; Potter W. James, 2010)。

接近或接触网络的能力,已经超出传统媒体对硬件和设备使用技能的这一要求。“接近能力”,要求人们必须认识复杂的门户网站点,掌握基本的数据库、搜索引擎等等各种媒介技术;同时,不管是通过技术手段还是社会实践活动,可以屏蔽和过滤掉一些不需要的信息,从而使个人信息不被暴露或是不会遭遇到内容风险,以及联系人风险。

“分析能力”,正如白金汉(2007b)所指出的,网络素养应该让用户具备四种分析或理解网络内容的能力:第一,分析网络所呈现的内容,和其他媒介相比,互联网并不是简单地反映世界,而是以特殊的、有选择性的和带有目的性的方式呈现世界,这势必会使得某些声音边缘化;第二,分析网络语言与网络环境的能力,在线沟通的代码、规制与风格和其他形式的在线沟通同等重要,网络用户应具备基本的理解网站设计的“语法”和“修辞”,以及判断进入这些网站后所处情境的能力;第三,分析媒介内容和产品的能力,互联网和其他媒体一样,在社会行为者之间充当媒介,用户必须理解谁和谁,以什么样的目的在沟通;第四,反馈信息的能力。无论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地参与到网络活动当中,网络用户应具备可以通过公开或私人、实名或匿名的方式定位自己是传者还是受众的能力,能够对所获取信息积极反馈(Livingstone, 2013)。

“评估能力”,是网络素养的第三个关键因素,也可以称为“批判性评价的能力”,是指人们根据已有知识背景,评估网络信息真实性与可靠性的能力(Hargittai, 2002)。某种程度上,这一能力是对网络使用者的“赋权”(empowerment),使他们能动地处理、识别各种媒介信息;而不是由传统媒介环境下的精英帮助公众过滤与挑选各种信息。

最后,“生产网络媒介内容的能力”。与任何一种媒介相比,互联网为具备一定程度技能和技术资源的个体创造自己想要表达的内容。它为那些“有意见要表达”的人提供了一种沟通工具,进一步为个人表达和文化参与以及潜在的民主内容的更新、分配、参与提供了可能(Livingstone, 2008, 2013)。

与以往不同,网络使用者不再是消极的受众,而是媒介内容的积极生产者(申琦和廖圣清,2012)。学者们又将网络素养的四个方面能力划分为网络技能(接近网络和分析自我网络技能的能力)和网络媒介知识(评估和生产网络媒介内容)两个层面,来定义和考察网络素养(Roman Brandtweiner et al., 2010)。并且认为,网络技能作为接触和使用网络的基本能力,影响着人们能否平等地参与网络信息交往;网络媒介知识是人们认知和判断网络环境的能力,作为更高层次的能力,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网络社会行为(Hargittai, 2002)。

近年来,伴随在线交往的深入,人们对隐私性和亲密性的标准进行了重新整合,对网络素养和自身风险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Livingstone, S., 2008)。网络隐私作为人们保护和控制自我网络信息的权利,是一种信息自决权,其内涵从消极的“私生活不受干扰”“独处的权利”发展为能动的“自我信息控制的权利”(张民安,2014)。这一权利使得人们能够抗辩以及防止政府或者私人机构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收集、整理、加工、组合、存储、传播、二次利用甚至买卖个人信息。在法学领域,学者们将20世纪60年代后,随着信息化社会发展而重新确立起的隐私权,定义为一种“新隐私权”,包括自治性隐私权(right to decisional privacy)、物理性隐私权(right to physical privacy)和信息性隐私权(right to informational privacy),其中信息性隐私权被认为是新隐私权的核心。美国学者杰里·康(Jerry Kang, 1998)在其《网络交易中的信息隐私权》一书中指出,“所谓(网络)信息隐私权,是指他人所享有的对其能够被识别的个人信息的获取、披露和使用予以控制的权利”。

网络素养被认为具有支持、鼓励以及赋权人们控制和管理个人信息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差异直接影响人们如何认知网络风险环境以及他们的隐私信息控制行为(Yong Jin Park, 2013)。

博伊德和哈吉坦(Boyd, D. & Hargittai, 2010)研究发现,Facebook上的年轻用户十分关注潜在的隐私威胁,这与之前人们设想的青年人不关心自己的隐私截然相反。刘易斯、考夫曼和克里斯塔基斯(Lewis et al., 2008)研究发现,大学生更喜欢在社交类网站上展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却不认为这是泄露个人隐私;他们认为表露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在线交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利文斯通(2013)指出,交流和分享网络个人信息时,青少年为自己划分了一条能泄露什么隐私信息的界限;然而,他们在个人信息控制上仍存在两大困难:一是网站设计的漏洞,二是青少年网络素养的局限,两者相互作用,网站设计存在的问题越多,对青少年们管理自己信息能力的要求就越高。

朴镇咏(Yong Jin Park, 2013)将数字素养(digital literacy)划分成网络经验(internet experiences)和用户知识(user knowledge)两个层面,考察了419名美国成人网络使用者的网络隐私控制行为。研究发现,人们的网络使用经验(网龄、频次)、知识(对隐私政策的了解和关注)均对网络隐私控制行为产生显著影响;当考虑两者的交互影响时结果变得复杂;网络知识增加时,网络使用经验贫乏者的隐私保护行为并无显著改变。该研究未能证实,知识对网络使用经验和网络隐私保护行为的调节作用这一假定;对网络知识的测量略显简单,仅测量了评估(对网站、机构的隐私保护政策安全的评估),没有测量内容生产这一重要部分;主动在网上展露、交流自己生产的信息,却是当前网络隐私安全中的重要问题(Natalya N. Bazarova, 2012);并且研究对网络隐私保护行为的测量略显单薄。

上述国外研究,提出并证实了网络素养对网络隐私保护行为存在某种程度的影响。然而,对其中网络素养与网络隐私保护行为的复杂性与丰富性考察不足。

对媒介素养和网络素养的研究与考察,一直是中国新闻传播学者关注的重要理论与现实问题,从早期的引介西方媒介素养研究到今天深入探讨中国公众媒介素养现状与媒介素养教育问题,目前,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梳理并探讨国内外网络素养研究的现状及发展过程(耿益群和阮艳,2013;张志安和沈国麟,2004;陆晔,2008;陈一,2008)。

张志安和沈国麟(2004)回顾并梳理了西方媒介素养研究与教育的发展进程。研究指出,早在20世纪30年代初期,英国学者开始倡导媒介素养教育,其目的是为了反对传媒中的流行文化价值观念,训练青少年抗拒大众媒介提供的“低水平的满足”。20世纪60年代以后,学者对媒介素养教育的观点发生转变,即由抗拒转变为培养辨别能力。至20世纪70-80年代后,由于官方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介入,学校的媒介素养教育开始形成规模。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等多个国家在内的西方国家,都将媒介素养教育纳入学校课程内,并陆续发展出许多教学模式及课程教材以供参考,媒介素养教育逐渐成为一种终身教育

陆晔(2008)的研究指出,在国外,媒介素养的研究至今经历了四代范式的变迁。第一代范式将大众媒介视为“下九流”的“带菌者”,媒介素养教育的职责是给公众打预防针,防止侵害。第二代范式强调提升公众对媒介内容的选择和辨别力。第三代范式的重点在于加强受众对媒介文本的批判性解读能力。第四代范式的内涵则是参与式的社区行动,即由对媒介的批判性思考转为通过“赋权”促成健康的媒介社区,而非仅仅指责媒介的不是。

陈一(2008)的研究认为,经过十多年的不断努力,媒介素养已经从一个热点话题逐渐深化成具体的教育理念和实践。经过2003年、2004年的研究高峰期,媒介素养研究在经历了“高歌猛进”阶段之后,需要真正地开展跨学科的媒介素养研究,将诸如心理学社会学等其他社会科学的观点、方法借鉴过来。

耿益群和阮艳(2013)对2000年1月至2012年5月中国期刊网关于网络素养的论文进行了梳理和分析。研究指出,网络素养概念具有跨学科的特点,它与教育学科的网络素质概念、图书馆情报学科的网络信息素养、计算机技术与应用学科的计算机素养和数字素养有一定的继承关系和重叠之处,所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很难理清一套属于其自身的体系。

二是研究中国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网络素养现状,以及相关教育问题等(周葆华和陆晔,2008;罗以澄和詹绪武,2005;蔡骐,2008;谢文亮和张宜军,2014)。研究主要关注了市民、大学生群体、农民工群体以及其他专业人士的媒介素养与网络素养等问题,主要呼吁增强对青少年群体的网络媒介素养教育。

周葆华和陆晔(2008)在《从媒介使用到媒介参与:中国公众媒介素养的基本现状》一文中,聚焦媒介素养的两个维度——媒介信息处理能力和媒介参与意向,探讨个体政治认知、人际讨论模式、媒介使用、媒介评价和媒介参与功效意识对它们的影响。在对北京、上海、广州、西安等四个城市的市民随机面访调查的基础上发现,公民的政治与公共事务兴趣和开放型的人际讨论模式对媒介素养的两个维度均有显著的正面影响,网络新闻和海外媒介的使用对媒介信息处理能力有重要贡献,媒介评价和媒介参与功效意识正向影响公众的媒介参与意向,而更高的媒介信息处理能力也预示着更高的媒介参与意向。

罗以澄等(2005)的研究从提升媒介社会责任角度,提出应重视对未成年人媒介素养的教育。研究认为,由于中国大众媒介和未成年人的关系现状不乐观,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大众媒介的结构性短缺和公众媒介素养亟待提升是最突出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强化媒介的社会责任和提高公众媒介素养着手,这就需要转换媒介思维方式,以专业主义精神为基点拓展大众媒介的发展路向,大力开展以未成年人为核心的媒介素养教育,促成媒介和未成年人的良性互动。

蔡骐(2008)的研究则认为,应从人类普适性的终极追求——“真、善、美”三个角度出发对媒介素养进行解读,并提出要从技术、艺术道德三个维度来提升包括青少年在内的公民媒介素养。研究指出,媒介化社会的来临一方面让人们享受到便利获取、利用和传播信息的福音,一方面又因个体媒介素养的缺失而引发了媒介内容低俗化等诸多问题。与其他年龄段人群相比,在媒介文化的熏陶之下成长起来的拥有特殊心理特征的青少年群体所受到的负面影响和冲击更为严峻,因此应更为重视对青少年的媒介素养教育。

谢文亮和张宜军(2014)提出,学术期刊编辑也应具备一定的网络素养。研究认为,网络素养是网络技能和网络社交能力的结合,数字出版时代学术期刊编辑必须具备。文章尝试构建编辑的6种网络素养,即注意力、参与力、协作力、信息识别力、联网的智慧以及安全意识力,探索网络素养在编辑人员数字出版实践过程中特定的内涵意义及应用。

三是,讨论网络媒介环境下,中国网民应具备什么样的网络素养等问题(彭兰,2008)。

彭兰(2008)的研究指出,网络兼具媒介与社会的双重属性,这使身处网络的公众,既是媒介内容的消费者与生产者,同时又是网络社会的最基本的构成单位。网民的素养,需要将媒介素养与公民素养两者结合起来,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在网络赋权的情况下网民素养范围的扩展。尤其是,在网络媒介使用中,受众不仅是消费者,更是媒介活动的积极参与者,是内容的生产者,因此,对于网络时代的媒介素养的认识,需要从建设者或生产者这样一个角度加以扩展。在此思路下,网络社会的网民素养包括网络基本应用素养、网络信息消费素养、网络信息生产素养、网络交往素养、社会协作素养、社会参与素养。

上述研究,较好地梳理了媒介素养理论在中国的研究状况,并探讨了其在中国情境下的适用性问题,研究了不同人群媒介素养的现状与问题,并提出网络素养对人们社会价值观的形成,以及参与社会民主政治生活的重要影响。然而,已有研究未能进一步探讨,网络素养在帮助人们认知、评估网络风险,以及管理网络个人信息方面的可能产生的影响。事实上,网络素养能力,已成为网络新媒介环境下人们开展正常网络生活必备的重要能力之一(Hargittai, 2002);缺乏一定的网络素养,将使得人们无法应对网络社会风险,不仅导致个人信息安全被侵犯,还将有可能导致各种线下的人身伤害(Livingstone, 2013)。

网络素养主要是指人们接近、分析、评价和生产网络媒介内容等四个方面的能力(Livingstone, 2008)。其中,“接近”,是指人们通过何种途径以及如何使用网络媒介的能力,包括使用网络媒介的场所、渠道以及使用经验(时间和频次)(Hobbs, R., 1998)。“分析”,是指人们收集、处理和理解网络媒介信息的能力(Tibor Koltay, 2011)。“评价”,是指人们根据已有知识背景,鉴别网络媒介信息真实性的能力,在某种程度上,这一能力是对网络使用者的“赋权(empowerment)”,使他们能动处理媒介信息(Livingstone, 2008)。“生产网络媒介内容”,是指人们分享、制造、传播网络媒介信息的能力(Livingstone, 2007; Tibor Koltay, 2011)。网络素养的四个方面能力之间,不是一个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整体(Potter, W. James, 2010)。分析和评估的技巧可以开启互联网的创造性使用,反过来拓展访问的范围,而批判性素质对创造性参与来说也同等重要(Livingstone, 2013)。因此,在测量网络素养时,应将其作为整体进行分析(Livingstone, 2008)。

目前,中国大学生已成为使用网络的主要群体(CNNIC, 2014),他们已具备一定的网络使用技能。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具备同等的分析、评价和生产网络内容的能力(Potter, W. James, 2010)。媒介素养的实施过程本身就存在不平等,使用者的社会地位也处于不平等状态,其在日常生活中的实践自然存在差异(Livingstone, 2013)。然而,目前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网络素养的某一个或几个方面,如网络接近条件、技能或内容生产,尚未能全面考察网络素养的所有能力(Hargittai, 2004, 2007)。本研究将从网络素养的网络技能(接近、分析)与网络媒介知识(评价、生产网络媒介内容)两个方面出发,力图较为全面地考察中国大学生网络素养的现状。

研究问题一:大学生的网络素养如何?

网络隐私保护行为,是指人们面对在线隐私安全风险时采取的行动和处理办法。与诉诸法律等事后救济行为不同,隐私保护行为是人们在感知有隐私侵犯危险时实施的自我保护行为(Joseph Turow & Michael Hennessy, 2007)。积极的网络隐私保护行为不仅能有效维护个人信息安全,更有助于整个网络空间信息的自由交流(LaRose et al., 2006;高锡荣和杨康,2011)。

由于个体的风险意识和保护能力不同,人们的网络隐私保护行为多元,主要可以归纳为伪造(fabricate)、保护(protect)和抑制(withhold)等三类(Wirtz et al., 2007)。其中,“伪造”是指人们通过在线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个人信息来掩饰真实身份,保护自己的隐私信息(Lwin & Williams, 2003)。“保护”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如设置密码保护)、确定网站安全性(如事先阅读隐私保护协议)等来保护自己的信息隐私免受侵犯。“抑制”是指通过拒绝提供个人信息或终止在线行为来保护个人隐私(Culnan, M. J. & R. J. Bies, 2003)。与“保护”行为相比,“抑制”和“伪造”被视为一种消极的网络隐私保护行为,不利于网络媒介的正常发展(Lwin, May O. et al., 2007);而“保护”行为是运用一定的技能所采取的合理的网络隐私保护行为,既不会提供虚假信息,也不会随意终止网络使用行为,符合网络市场信息流动的规律(Lwin, May O. et al., 2007)。(www.xing528.com)

已有的研究指出,面对网络企业的隐私威胁,中国大学生多采取伪造个人信息、投诉等保护行为(高锡荣和杨康,2011)。本章第一节的研究也发现,在一般的网络使用中上海大学生更倾向采取“伪造”类的消极的隐私保护行为,来保护网络信息隐私;而较少地采取“保护”类的积极保护行为。

当前,中国学者对网络隐私保护问题的理论探讨,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从立法角度探讨如何规范和保护网络个人信息(周汉华,2006;张秀兰,2006);二是探讨网络隐私权与舆论监督权等权利之间的冲突与协调问题(罗以澄和文婷,2009;郭镇之和吕东英,2009);三是从加密、数据分布等计算机技术角度分析如何在云计算、数据挖掘等技术应用中保护隐私信息(童云海等,2010);四是拓展运用西方管理学中的“信息隐私关注”概念,研究在电子商务及一般网络行为中,隐私关注对网络隐私保护行为的影响(杨姝等,2008)。

上述研究从多个维度展开,取得了丰富的成果,并开始探寻引发人们网络隐私保护行为差异的因素。然而,从受众角度考察网络隐私保护行为及其相关影响因素的研究尚显不足。本章第一节的研究将“信息隐私关注”概念模型拓展至网民的一般网络使用行为中,发现网络信息隐私关注对网络隐私保护行为产生了不一致的影响结果。隐私关注只对隐私保护行为中的“伪造”类行为产生显著影响;对“保护”和“抑制”类行为的影响不显著,同时,网络信息隐私关注对“保护”类行为的影响呈负向关系。这说明,由于网络使用行为的复杂性,已有研究未能构建一个科学的理论框架预测和解释人们实际的网络隐私保护行为(Yong Jin Park, 2013)。

本研究以大学生为研究对象,力图在全面分析其网络素养、网络隐私保护行为现状的基础上,考察两者之间的作用关系,以期从受众网络使用技能和网络媒介知识角度,为探讨解决中国网民网络隐私保护问题、促进网络信息自由安全流动提供实证资料与理论思考。

研究问题二:大学生的网络信息隐私保护行为如何?

网络素养能力不同,人们的网络隐私保护行为存在差异。哈泽布林克、利文斯通和哈登(Hasebrink et al., 2009)的研究指出,评估网络信息的能力不同,青少年主动保护个人信息的行为存在差异;越多认为网络信息具有可信度和权威性的青少年,越愿意袒露个人信息,而不是进行有意识的保护。朴镇咏(2013)从数字素养的网络经验和用户知识两个层面,考察了人们的网络隐私控制行为。该研究发现:网络使用频次越高、网龄越长的人,积极控制(如设定密码保护等)网络个人隐私信息的能力越高;对隐私政策的了解越多、关注越高的人,积极控制网络个人隐私信息的能力越高。哈吉坦(Hargittai, 2002, 2004)的研究指出,美国青少年生产网络媒介内容(如在线生产和分享信息)的行为存在差异,这对他们如何控制个人信息产生不同的影响。如,本章第一节的研究发现,上海大学生对网络机构、企业隐私政策的关注仅对隐私保护行为中的“伪造”类行为产生显著影响;对“保护”和“抑制”类行为的影响不显著,其中对“保护”类行为的影响呈负向关系。

本研究,将首次拓展运用网络媒介素养理论,从网络技能和网络媒介知识两个维度,考察中国大学生的网络素养对网络隐私保护行为的影响。

研究假设1:大学生网络技能对他们采取“伪造”类网络隐私保护行为产生积极影响。

研究假设2:大学生网络技能对他们采取“保护”类网络隐私保护行为产生积极影响。

研究假设3:大学生网络技能对他们采取“抑制”类网络隐私保护行为产生积极影响。

研究假设4:大学生网络媒介知识对他们采取“伪造”类网络隐私保护行为产生积极影响。

研究假设5:大学生网络媒介知识对他们采取“保护”类网络隐私保护行为产生积极影响。

研究假设6:大学生网络媒介知识对他们采取“抑制”类网络隐私保护行为产生积极影响。

为回答上述研究问题,笔者分析了《上海市大学生网络使用状况调查》的数据。该调查通过分层抽样,对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大学等985、211、一般本科三类共18所上海高校1800余名在校大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1537份。问卷的三个部分分别对网络使用基本情况、网络内容及使用评价、网络安全与自我保护进行了测量。笔者对这三部分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N=1493)。

(1)网络素养。

综合哈吉坦(2005,2009)研究所使用的量表,笔者选取了“接近”“分析”“评价”“内容生产”四个能力进行测量。

为测量“接近”能力中“使用渠道”“使用场所”和“使用经验(网龄和频次)”三项指标,我们采用了四个问题:一是“您经常通过什么渠道上网?”选项为“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手机”“电子阅读器”(选择越多得分越多);二是“您通常在什么地方上网?”选项为“教室”“宿舍”“家”“网吧”“公共场所”“随时随地可上”(选择越多得分越多);三是“您大约从哪一年开始上网?”四是“您平时一周有几天电脑上网?”和“您平时一周有几天手机上网?”选项为“从不接触”“偶尔接触(每周1天及以下)”“有时接触(每周2-3天)”“经常接触(每周4-5天)”“几乎每天接触(6-7天)”(赋值1到5)。

为测量“分析”能力中的“收集”“处理”和“理解”三项指标,我们采用五个问题让大学生自我报告他们这三个方面的能力,分别是:“信息检索及下载”(测量收集能力)、“文本处理”“音频视频处理”“图形图像信息处理”(测量处理能力)。以上四题的选项为“非常熟练”“熟练”“一般”“不太好”“很差”(赋值为5到1)。用“对网络上的信息,您感觉自己的理解能力如何?”测量“理解”能力,选项为“很好”“有时无法理解”“经常错误理解”(赋值5、3、1)。通过将五个问题的选项累积取均值,得出网络使用技能评价的综合指标(Cronbach's alpha为0.82)。

为测量“评价”能力,我们采用两个问题:一是“您如何评价网络媒介的可信度?”选项从“极低到极高”(赋值1到10);二是“您相信社交类网站中公开的个人信息吗?”选项为“完全同意”“同意”“一般”“不同意”“完全不同意”(赋值1到5)。

为测量“内容生产”能力,我们采用了两个问题,一是“您会主动在网上上传信息吗?”二是“您会主动在网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见解么?”选项均为“从不”“偶尔”“经常”“天天”(赋值1到5)。

(2)网络隐私保护行为。

为测量大学生的网络隐私保护行为,我们采用的题目为“为保护网络个人信息隐私安全,您通常会采取以下哪些措施?”(多选题)共有9个选项。我们将“在线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在网上提供不完整的个人信息”选项归为“伪造”类行为;“求助于朋友、老师等专业人士”“会主动阅读各网站的隐私保护协议”“设定较为周全的密码保护”“每次删除自己的使用记录”选项归为“保护”类行为;“终止正在进行的网络活动(如在线交易等)”“转向其他不需要我提供个人信息的网站”“什么也不做,离开网站”选项归为“抑制”类行为。

研究结果如本章第一节研究发现中的表3-4显示,“在网上提供不完整的个人信息”是大学生最常采用的隐私保护行为,其次是“设定较为安全的密码保护”,第三是“在网上提交虚假信息”,其他行为的所占比例均在25%以下。

(1)上海大学生的网络素养。

结果(见表3-6)显示,整体看来目前上海大学生的网络素养一般,每个维度的均值都在4.0(指标加总转换求均值后标准化)以内。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接近能力(均值3.90,标准差2.93);第二是分析能力(收集、处理和理解网络媒介信息)(均值3.38,标准差0.69);第三是评价能力(评价网络信息的真实性与可信度)(均值2.82,标准差0.67);第四是内容生产的能力(均值2.29,标准差0.64)。

表3-6 上海大学生的网络素养

结果还显示:在接近能力中,大学生使用网络的渠道(均值为1.55,标准差0.74)、场所(均值2.19,标准差1.05)都较低。上海大学生评估自己分析能力中的“收集”网络媒介信息的能力最高(均值3.52,标准差0.89);其次是“理解”网络媒介信息的能力(均值3.46,标准差1.13);最后是“处理”网络媒介信息的能力(均值3.29,标准差0.87)。评估自己生产媒介内容的能力时,他们认为“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见解”的频次(均值2.30,标准差0.73)略高于“主动在网上上传信息”(均值2.18,标准差0.89)。

(2)网络素养对网络隐私保护行为的影响。

为检验大学生网络信息隐私关注与隐私保护行为之间的关系,我们采用OLS回归模式进行分析。在此模式中,自变量为网络素养,因变量为三类网络隐私保护行为(伪造、保护、抑制),性别、专业为控制变量。我们将网络素养的四个维度的均值进行了标准化处理。

结果(见表3-7)显示:当控制了人口统计学变量的影响后,网络素养中的网络技能(接近)对“伪造”类网络隐私保护行为产生显著影响(β=.050,P<.01);使用网络渠道、场所越多,网龄越长,每周使用网络频次越高的大学生,越倾向采取“在线提供虚假信息”“提供不完整的个人信息”等“伪造”类行为,保护自己的信息隐私。研究假设1在此得到了部分支持。网络技能对“保护”和“抑制”类网络隐私保护行为没有产生显著影响,未能支持研究假设2研究假设3

当控制了性别、专业等人口统计学变量后,网络素养中的网络媒介知识(内容生产)对“保护”类网络隐私保护行为产生显著影响(β=1.54,P<.001);评价网络内容的能力对“保护”类网络隐私保护行为不产生显著影响;主动在网上上传内容、发表意见越频繁的大学生,越倾向采取“终止正在进行的网络活动(如在线交易等)”“设定较为安全的密码保护”“每次删除自己的使用记录”等“保护”类行为,保护自己的信息隐私;即,越具有更高层次网络素养能力的大学生,会越多考虑信息安全问题,采取积极地隐私保护行为。研究假设5,大学生网络媒介知识对他们采取“保护”类网络隐私保护行为产生积极影响,这一假设得到了部分支持。网络媒介知识对“伪造”和“抑制”类消极网络隐私保护行为没有产生显著影响,研究假设4研究假设6未能得到验证。

表3-7 分层回归:影响上海大学生网络隐私保护行为的因素

*p<.05,**p<.01,***p<.001

信息社会,由网络素养差异带来的数字鸿沟,成为影响人们网络安全生活的重要因素(Hargittai, E, 2009)。本研究首次拓展运用网络素养理论,考察了上海市大学生的网络素养、网络隐私保护行为的状况,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网络素养和网络隐私保护行为间的关系。研究发现,网络使用技能和网络媒介知识对人们的网络隐私保护行为产生影响。

本研究从接近、评价、分析和网络媒介内容生产四个维度对网络素养进行充分考察,全面揭示了中国大学生网络素养的现状。研究发现,上海大学生整体的网络素养一般。尽管近九成(占比87.3%)的学生指出学校有相关网络知识培训课程,但近五成(占比44.9%)的同学根本不知道什么是网络素养。这提醒我们,一方面中国高校网络素养培训效果有待提高;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应将网络素养从简单的知识或技能进行培养,内化成为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Wartella, E. & Jennings, N., 2000)。

研究同时指出,在网络素养的四个能力中:大学生评估自己生产网络媒介内容的能力最低,这将有可能导致他们在网络民主社会生活中处于劣势(Livingstone, 2008);评价能力中,大学生对整个网络媒介内容的评价低于其对社交网络个人信息真实性的评价。他们更相信作为社交媒介的网络而不是大众传播媒体的网络。某种程度上印证了前期研究得出的“大学生更易在社交网站泄露个人信息”这一结论(Lewis, K., Kaufman, J. & Christakis, N., 2008)。同时,大学生的网络使用技能一般;虽然接近网络媒介的能力较高,但他们使用网络的渠道和场所仍相对单一;他们认为自己收集(获取)信息、理解信息的能力相对较高,而使用相关技术处理文本、图像和音频的能力较差。这与我们之前认为的,作为网络主要使用群体的大学生应具有相当的网络使用技能这一常识不同。

本研究全面考察了上海大学生网络隐私保护行为的实际,深入剖析了网络素养如何影响大学生的网络隐私保护行为,发现网络技能和网络媒介知识对不同水平的网络隐私保护行为产生影响。第一,网络技能部分地对大学生的“伪造”类网络隐私保护行为产生显著影响,即网络使用经验越丰富的人,越倾向采取伪造个人信息等办法主动地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这一结论与朴镇咏(2013)的研究结果接近。第二,网络媒介知识部分地对大学生的“保护”类网络隐私保护行为产生显著影响。生产网络内容频次越高的大学生,越倾向采取“保护”类积极的网络隐私保护行为。这说明,作为更高层次的网络素养,网络媒介知识能使人们采取更为积极的网络隐私保护行为,从而有利于网络社会信息的自由流动。第三,网络技能和网络媒介知识对“抑制”类消极的网络隐私保护行为均不产生影响。本章第一节的研究也发现,网络信息隐私关注对“抑制”类网络隐私保护行为不产生显著影响。这证实了伦等(Lwin, MayO. et al., 2007)研究所指出的,作为逃避型的“抑制”类网络隐私保护行为,是人们面对风险时易于采取的本能的、低成本保护行为。网络隐私关注与网络素养均无法对这一行为产生直接影响。

那么,如何改变网民的这种网络隐私保护行为,引导他们采取更为积极有效的隐私保护行为,促进网络市场中信息的自由流动?我们认为,网络企业在制定网络隐私法规与保护政策时,是否可以提醒或者鼓励网民以更为积极的方式保护自己的信息隐私,接受网络服务;有关部门能够制定更合理的隐私保护法律法规,支持网民采取更经济、有效的网络隐私保护行为。这一点在本书第四章中将有相关讨论。

同时,结合本章第一节所得出的研究结果,即上海大学生普遍对自己控制个人信息能力的评估较低,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网民信息隐私关注的一个主要部分是对自己控制个人信息这一隐私保护技能的担忧。本节的研究证实,上海大学生网络素养中的网络技能对他们实际的网络信息隐私保护行为产生直接影响。也就是说,一方面是上海大学生确实缺乏一定的网络技能保护隐私,另一方面,这种技能的缺失使得他们担心网络环境的安全,进而导致实际上网络信息隐私保护行为不足。

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增强网民自身的网络素养,使其能应对网络隐私侵害的必要性,至关重要。可以看到,具有一定教育程度的中国大学生群体的网络素养能力尚且如此,其他群体的状况令人堪忧;同时,网络素养中一般的网络使用技能,已无法有效保护网民的网络隐私。在相关网络素养能力培养中,我们更应重视网络媒介知识这一深层次的能力;培养网民批判分析网络媒介内容、有效和安全生产网络内容的能力,这将不仅能够保护个人隐私信息安全,更有助于维护整个网络社会信息的自由流动。隐私保护的要义,是在表达自由的基础上,实现人们控制自我信息的权利(Fogel, J. & Nehmad, E., 2009)。因此,从受众实际需求出发,鼓励和帮助他们积极、科学地控制和保护自己的信息隐私安全,是保障中国网络信息自由交流,解决当前中国网络隐私安全问题的重要路径。

本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拓展网络素养考察分析网民网络隐私保护行为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研究尚存不足,需要在今后的研究中改进:基于二手数据分析,量表建构的信度和效度需进一步完善;针对网络使用行为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可结合网络数据挖掘技术获取实时、动态的纵贯数据;将认知心理因素(如效能)等放入研究框架中,充分考察网络素养与各因素对人们网络隐私保护行为之间的作用机制,构建有效解释网络隐私保护行为差异的理论框架(Yong Jin Park, 2013)。最后,可以考虑将该研究拓展至其他的网络使用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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