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成为中国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的重灾区。一方面,人们需要通过提供、交换个人信息,进行正常的网络社会交往活动;另一方面,随着数据挖掘等技术的广泛应用,记录在网络空间里的大量个人隐私信息,开始沦为各类机构、企业和他人借以非法获利的“肉鸡”。
为解决网络隐私安全问题,各国纷纷从加强网络立法监管、网络行业自律、提升网民隐私保护能力等方面展开相关工作。目前,立法层面上,主要形成了以保护个人信息为主的欧盟模式和以保护隐私为主的美国模式(周汉华,2006)。中国也倾向以保护个人信息为主的网络隐私立法保护,如2014年10月9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在司法实践层面,明确了中国网络侵权中的隐私保护问题,明确了以个人信息为代表的隐私的具体范围。
隐私,归根结底是个人对自己私生活的保护与控制(齐爱民,2009)。当前,互联网已构成了人们生活的基本形态,人们越来越多地在网上进行各种日常活动。我们有必要了解新媒介环境下,网络使用者如何认定和控制自己的网络信息隐私,哪些因素影响着人们对自我隐私信息的认知。
本研究将实证地考察中国网民对自己网络信息隐私认知的现状,探讨网络风险评估与网络利益评估等因素对网民信息隐私认知的影响;进而,从把握受众需求角度,为中国网络隐私保护立法及政策管理提供理论支持与经验参考。
“隐私”是个人对其私人生活和私人空间的理解和界定。在大多数社会中,保护隐私是一个人想要自由地追求他的事业,或建立亲密的社会关系的必要条件。隐私与个人财产、安全及自由等基本权利密切相关,是人们自由(或自主)的条件(Moor, 1997)。
20世纪信息时代,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交互性、匿名性,使得个人信息能被轻易收集、存储、交换、分析和共享;个人的隐私受到更多监控,隐私范围逐渐缩小,使用互联网加大了对个人信息自主与安全的威胁(理查德·斯皮内洛,2007;刘德良,2003)。人们保护网络隐私信息的意识和呼声与日俱增。2014年6月欧洲每天有逾万人申请谷歌删除其网上个人信息,要求行使他们“被遗忘的权利”;希望谷歌搜索引擎能够清除他们过去遗留在网上的信息,以免被再次收集和利用(东方早报,2014)。
网络隐私问题的复杂性与严重性,引发社会开始重新审视隐私概念本身(吕耀怀和熊节春,2011)。学者们普遍认为,网络信息时代的“隐私”,已从早期不被侵入的“私人空间”,扩展至强调个人控制他人访问自己个人信息(公开与不公开的信息)的能力;其核心是人们对网络上个人信息的控制能力,而不是将其私有化,禁止任何人接触(Sheehan, 2000;理查德·斯皮内洛,2007)。
隐私是个辩证的概念,它受人们对自己私人空间的期待以及与他人之间关系的影响。那么,网络使用者本身如何界定与认识自己的网络信息隐私?
本研究以上海大学生为对象,考察当前中国网民网络信息隐私认知的现状。当前,中国大学生已成为网络媒介的主要受众,他们使用网络频繁,使用行为多元(CNNIC, 2014;申琦等,2013)。研究这部分群体的网络信息隐私认知,将有助于我们把握整个中国网民网络隐私认知的现状。
研究问题一:大学生网络信息隐私认知的现状如何?
学者伊莱恩等(Elaine J. Yuan et al., 2013)从隐私实践(privacy practices)角度,考察了中国人的隐私认知现状;通过语义网络分析法,研究了新浪微博中与隐私讨论相关的18000个话题;研究发现:在新媒介技术环境下,中国人对隐私问题更为敏感,更关注政府和企业对其隐私信息的监视和收集;与隐私共现频次最高的词汇首先是“个人”,其次是“信息”和“手机”等;在家庭、朋友和他人等社会关系中,人们更多地将隐私视为一种对个人空间的“尊重”;中产阶级的崛起,使得部分隐私话题涉及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体尊严”。
研究指出,当中国人在新浪微博这一公共社交平台中谈及隐私时,与之紧密相关的概念为“个人”和“信息”;证实了之前学者们普遍认同的网络隐私更多地是指人们的网络信息隐私,即基于个人对自我信息的控制和限制他人访问的意图与能力(Fogel, J. & Nehmad, E., 2009)。
然而,研究未能具体指出:哪些信息是中国网民所认定的网络信息隐私;人们是否会区别对待不同的信息隐私,即哪些是最重要的信息隐私,哪些次之;不同的人群对网络信息隐私的认知是否存在差异,如性别、年龄、网络使用经验(网龄、频次等)上的不同等。
事实上,已有大量研究证实,性别、年龄和网龄在网络信息隐私关注(担忧)度和保护行为上存在显著差异(Moscardelli DM & Divine R., 2007)。威斯汀(Westin, 1997)根据人们对网络信息隐私关注(privacy concern)的程度不同,将网络使用者划分成隐私基要主义者、无隐私论者和隐私实用主义者三类。其中,隐私基要主义者对自己的隐私控制较强,不愿意提供个人信息;无隐私论者不考虑他们的隐私,愿意提供个人信息;隐私实用主义者则介于两者之间,他们对隐私有一定的认知,但不如隐私基要主义者那么在意。
研究假设1:相比男大学生,女大学生会将更多的个人信息视为网络信息隐私。
研究假设2:相比低年级同学,高年级同学会将更多的个人信息视为网络信息隐私。
研究假设3:相比网龄低的同学,网龄高的同学会将更多的个人信息视为网络信息隐私。
网络信息隐私源于人们控制自己信息的本能需求,是一种个人利益和需求的主张。如果人们愿意为了获取某种利益,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表明他们主动放弃或者让渡了对这部分信息隐私的控制权。这一行为,在社交类网站和电子商务网站使用中尤为明显。已有研究指出,在Facebook等社交类网站中,人们为了结交朋友、获取社会资本,会主动提供或披露自己的信息,同意他人获取自己的信息,而不再视之为一种需要保护的隐私(Bernhard Debtain et al., 2009)。米尔恩和戈登(Milne & Gordon, 1993)在信息交易成本感知研究中指出,当感觉提供信息能获取某些利益时,一些消费者不介意向商家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如,允(Seounmi Youn, 2009)的研究指出,虽明知面对一定的风险,美国高中生仍会对在线企业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以进行网上交易。
根据罗杰斯(Rogers)的保护动机(protection motivation theory)理论,对风险和利益的评估影响着人们认知风险和处理风险的行为。该理论认为,当感知到风险或危害时,或者当感觉这种风险或危害加重时,人们保护自己免遭风险或危害的动机增强;而当利益评估高于风险时,人们的保护动机会降低(Rogers, 1983)。当失去对网上个人信息的控制时,人们会认为自己的隐私信息将受到侵害(Lee, 2000)。根据这一理论框架,允(Seounmi Youn, 2009)考察了326位美国高中生在线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发现:当感知到提供个人信息存在高风险时,他们不大情愿将自己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网络企业;当感觉到可能会获得利益时,他们会认为更多的个人信息不再是需要保护的隐私,并非常愿意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网络企业;而相比风险感知,利益感知对青少年主动提供个人信息的影响更大。同时,愿意提供个人信息的高中生,较少采取积极的网络信息隐私保护行为。
此外,根据社会契约论(social contact theory),在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中,网络消费者认为自己与网站之间存在一定的交易协议,对网络信息和网络行为的平等控制是交易双方建立长期关系的基础;当网络使用者确认能控制自己的信息并知晓企业利用个人信息的用途时,人们相信企业和第三方机构收集隐私信息的可靠性和公平性,进而提供自己的信息(Malhotra et al., 2004; Nowak, Glen & Joseph Phelps, 1992)。马尔霍特拉等(Malhotra et al., 2004)在电子商务网络信息隐私关注研究中指出,人们越信任网站,对自己信息隐私受侵害的担忧感越低,越容易向网站提交自己的个人信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与保护动机理论相似,都是人们评估所处社会环境后,对个人信息隐私可能面临风险时采取相应行动的一种行为逻辑。因此,我们假定网络使用者会这样认为并以此来控制自己的个人信息隐私,“当感觉网络使用环境充满风险或不值得信任时,我会视更多的个人信息为隐私,不太会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当认为披露个人信息能得到利益时,我不会认为更多的信息为需要保护的隐私,会适当出让部分个人信息”(Malhotra et al., 2004)。
本研究综合运用保护动机理论和社会契约论,考察网络风险感知、网络利益感知对中国网民网络信息隐私认知的影响。
研究问题二:网络利益感知、网络风险感知对大学生网络信息隐私认知的影响如何?
研究假设4:网络风险感知越高的大学生,会认为较多的个人信息为网络信息隐私。
研究假设5:网络利益感知越高的大学生,会认为较少的个人信息为网络信息隐私。
为回答上述研究问题,笔者分析了《上海市大学生网络使用状况调查》的数据。该调查通过分层抽样,对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大学等985、211、一般本科共18所上海高校1800余名在校大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1537份。问卷共三个部分,分别对网络使用基本情况、网络内容及使用评价、网络安全与自我保护进行了测量。笔者对这三部分收集的数据进行了分析(N=1493)。
(1)网络隐私信息认知。
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隐私是个人不愿意为他人所知晓和干预的私人生活(张新宝,1997),包括人们不愿意披露的个人信息以及欲保护的社会关系、个人空间等(理查德·斯皮内洛,2007)。法律意义上,网络隐私主要体现为对个人身份和记录个人生活轨迹的信息的一种控制权(刘德良,2003)。
管理学者威斯汀(Westin, 1997)从隐私关注角度,将网络使用者划分成三类:隐私基要主义者、无隐私论者和隐私实用主义者。研究认为,受性格、社会环境、文化等因素影响,人们对自己网络信息隐私的认知和关注程度存在较大差异。隐私基要主义者对网络信息隐私的关注度高,会将大多数个人信息视为隐私。无隐私论者,使用网络时愿意提供或者让渡个人信息,不认为太多个人信息为隐私。隐私实用主义者介于前两者之间,会视情况而定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
综合允(Seounmi Youn, 2009)研究所使用的量表,本书从“个人信息”和“社会关系”两个方面测量大学生网络信息隐私认知的基本情况。其中“个人信息”主要是指与个人身份相关的信息,以及据此能推断出个人身份的信息。“社会关系”主要是指与网络使用者存在较为密切的社会联系的亲人和朋友等的信息。
我们的问题是“您认为下列哪些情况属于网络信息隐私保护的范畴?(多选)”,属于“个人信息”范畴的选项为“姓名、性别、年龄”“银行账户”“手机号”“电子邮箱”“信仰”“网络上信息交流记录”“未公开的博客、QQ空间”,属于“社会关系”的选项为“家庭成员情况”“朋友的个人信息”“社交类网站中与他人的对话记录等”。
受访者对上述选项的选择,一方面说明了他对什么是自己网络信息隐私的认知和隐私范围的界定,即认为哪些信息是自己的网络隐私信息;另一方面,体现了其对控制自己网络信息隐私的一个基本态度。
(2)网络风险感知和网络利益感知。
已有研究指出,大多数网络使用者在社交网站和电子商务中都不同程度地感受到了隐私侵害的风险(Lee, 2000, 2002)。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2013年中国网民信息安全状况研究报告》,52.6%的中国网民在使用电脑即时通信时个人账号或密码被盗过,39.3%的中国网民电脑网上支付时遇到个人信息被泄露,51.6%的网民玩电脑网络游戏时个人信息被盗过。当个人信息被泄露时,网民会认为自己的网络信息隐私遭遇风险,安全受到攻击。
道林(Dowling, 1986)认为,隐私风险,是指人们感受到的周遭环境对自己人身、心理、财产等带来伤害或负面影响的一种不确定性;包括心理风险、社会风险、时间风险、经济风险和物理风险等几个层面。由于物理风险测量的是个人感知到的企业或他人对自己信息隐私的误用,研究者认为在实际操作中,较难将物理风险与其他风险明确区分。因此,近年来,有关网络隐私风险认知的研究,多关注心理风险、时间风险和经济风险。其中,心理风险主要是指个人信息可能被泄露的担忧和不适情绪(Turow & Nir, 2000);时间风险,是指浪费在检查网络使用环境是否安全(如删除、检查垃圾邮件等)上的时间成本等(Lee, 2000, 2002);经济风险,是指人们感知到个人信息泄露后可能遭受的潜在的经济损失(Lee, 2008)。(www.xing528.com)
综合上述研究,本研究对风险感知的测量,主要采用了以下几个问题,“上网时,您会担心个人隐私泄露吗?”测量心理风险;“您会经常在检查网络安全上花费时间么?”测量时间风险;“您或身边的同学有因网上消费、钓鱼网站等造成经济损失么?”测量经济风险(Cronbach's alpha为0.70)。选项均为“从不”到“经常”(赋值1到5)。
米尔恩和戈登(1993)在信息交易成本感知研究中指出,当感觉提供个人信息能获取一定利益时,人们不介意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这些利益包括信息、娱乐或经济价值等作为提供个人信息后的免费礼物或好处;一些消费者会提供个人信息以换取更快捷和便利的服务。诺瓦克和菲尔普斯(Nowak & Phelps, 1995)甚至指出,我们可以视隐私是人们为了获取经济或社会利益而交换个人信息的一种社会契约。如果消费者认为披露个人信息可以带来经济或社会利益,他们将和企业之间形成一种契约关系,否则就拒绝加入到这种契约中去(Milne & Gordon, 1993)。当前,互联网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一个重要工具;人们使用互联网获取信息,进行娱乐、交友以及电子商务等各种活动(CNNIC, 2014)。允(Seounmi Youn, 2009)的研究指出,娱乐和交流是美国青少年使用互联网获取的最主要的利益,其次是游戏和电子商务。
根据CNNIC(2014)报告,本研究主要从电脑互联网使用和手机互联网使用两个方面,测量了中国网民使用互联网能获取的利益。我们的问题是,“您使用网络搜索引擎有多频繁?”“您使用网络即时通信有多频繁?”“您用网络在线观看、下载电影、电视剧、视频等有多频繁?”“您使用社交网络有多频繁?”“您用网络下载应用软件有多频繁?”“您使用网络新闻有多频繁?”“通常情况下,您用互联网使用学习、工作资源或平台有多频繁?”“您用网络收看网络电视有多频繁?”“您使用网上购物有多频繁?”“您使用网络游戏有多频繁?”(Cronbach's alpha为0.80)。选项均为“从不”到“经常”(赋值1到5)。
上海大学生网络信息隐私认知的情况一般,均值为4.98(标准差为2.56)。其中结果显示(见表2-2):在个人信息中,大学生认为“银行账户”位居首位,属于自己的网络信息隐私,占比为85.7%;其次是“手机号”,占比为71.9%;第三是“网络上信息交流记录”,占比为56.3%;第四是“姓名、性别、年龄”,占比为54.9%;第五是“未向他人公开的博客、QQ空间”,占比46.7%;第六是“电子邮箱”,占比35.8%;第七是“信仰”,占比24.5%。社会关系中,大学生认为“家庭成员情况”位居首位,属于自己的网络信息隐私,占比为41.5%;其次是“朋友的个人信息”,占比为38.6%;第三是“社交网站中与他人的对话记录等”,占比为32.1%。
表2-2 大学生网络信息隐私认知的情况(%)(N=1493)
我们采用t检验和方差分析,以考察性别、年级和网龄这三个因素,在大学生网络信息隐私认知上的差异。
结果(见表2-3)显示,男女大学生在网络信息隐私方面存在显著差异(t=-.392, P<.05)。研究假设1得到了支持。
然而,上海大学生网络信息隐私认知在年级方面不存在显著差异(F=3.51,P>.05)。研究假设2未能得到支持。
同时,我们比较了网龄在6年及以下(占比为47.6%)与网龄在7年及以上(占比为52.4%)的大学生在网络信息隐私认知上的差异,发现不存在显著差异(t=.359, P>.05)。研究假设3未能得到支持。
表2-3 大学生网络信息隐私在性别、年级和网龄方面的差异
(1)上海大学生对网络风险和网络利益的感知。
研究结果(见表2-4)显示,整体看来,目前上海大学生的网络风险感知较低,三项指标加总后的均值为2.83(标准差为0.65)。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使用网络时的心理风险感知(均值3.07,标准差为1.08);时间风险感知次之,排在第二(均值2.93,标准差1.08);第三是经济风险感知(均值2.48,标准差为0.88)。
表2-4 上海大学生对网络风险和网络利益的感知
上海大学生使用网络时的利益感知一般,十项指标加总后的均值为3.44(标准差为0.62)。其中,排在第一的是“您使用网络搜索引擎有多频繁?”(均值4.29,标准差为1.06);第二是“您使用网络即时通信有多频繁?”(均值4.23,标准差为1.09);第三是“您使用网络在线观看、下载电影、电视剧、视频等有多频繁?”(均值3.77,标准差为1.12);第四是“您使用社交网络有多频繁?”(均值3.71,标准差为1.35);第五是“您使用网络下载应用软件有多频繁?”(均值3.70,标准差为1.08);第六是“您使用网络新闻有多频繁?”(均值3.52,标准差为1.24);第七是“您用互网络使用学习、工作资源或平台有多频繁?”(均值3.49,标准差为1.09);第八是“您用网络收看网络电视有多频繁?”(均值3.31,标准差为1.28);第九是“您使用网上购物有多频繁?(均值2.99,标准差为1.20);第十是“您使用网络游戏有多频繁?”(均值2.65,标准差为1.36)。
(2)网络风险感知、网络利益感知对大学生网络信息隐私认知的影响。
为检验大学生网络风险感知、网络利益感知与他们网络信息隐私之间的关系,我们采用OLS回归模式进行分析。在此模式中,自变量为网络风险感知、网络利益感知,因变量为网络信息隐私认知,性别、年级为控制变量。我们将网络信息隐私认知的十项指标加总后求均值,进行了标准化处理;认为,选项越多说明人们对网络信息隐私的认知度越高,越不愿意让渡自己的个人信息。
结果(见表2-5)显示:当控制了人口统计学变量的影响后,网络风险感知对大学生的网络信息隐私认知产生显著影响(β=.038,P<.05);大学生的网络风险感知越高,他们越会将更多的个人信息视为网络信息隐私。
表2-5 分层回归:影响上海大学生网络隐私保护行为的因素
*p<.05,**p<.01,***p<.001
研究假设4在此得到了支持。
当控制了网络风险感知后,网络利益感知对大学生的网络信息隐私认知产生负向显著影响;大学生的网络利益感知越高,他们越倾向视更少的个人信息为网络信息隐私。研究假设5得到了支持。
“隐私”不是一个易于定义的简单概念,它随社会发展和社会文化的变迁而不断改变。那么,新媒介技术环境下人们对网络信息隐私的认知如何?
我们的研究发现,恰如社会学中提出的“差序格局”概念一样,当前,中国网民对网络信息隐私的认知,体现出以个人信息为核心,其次是由己推人的社会关系这一现状。在个人信息中,又以银行卡号最为重要,说明安全是人们考虑隐私问题的核心。这点与中国以及整个国际社会立法保护网络隐私的主旨相一致,即保护网络个人信息安全。与伊莱恩(Elaine J. Yuan et al., 2013)的研究结果不一致,本研究发现,上海大学生最为关注的隐私问题是安全,而不是名誉等。可能是因为,与一般网络使用行为不同,人们在微博等社交网站中对隐私问题的讨论更倾向与身份、社会关系相关的话题等因素。这一差异值得我们关注。
同时,男女大学生在网络隐私认知上存在显著差异,即上海男女大学生对网络风险的评估存在一定差异;而大学生网络隐私信息认知在年级、网龄上的差异不明显,这与允(Seounmi Youn, 2009)对美国高中生的研究结果不一致。出现这一结果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大学生与未成年人在心理认知与社会经验上存在的固有差异,也可能是中国人受文化、隐私保护政策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所带来的差异(谢碧珠和陈国贲,2006)。
显然,隐私是一个因人而异且富于变化的概念(Fogel. J. & Nehmad, E., 2009)。人们对网络信息隐私重要性的认知存在一定的排序。网络管理者与隐私保护政策制定者,应在充分考虑网民实际需求的基础上,明确应当保护什么样的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和级别如何等问题,进而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同样,网络企业也应针对不同的使用人群、不同的使用行为制定不同等级的可供网民选择的隐私保护策略(蒋骁等,2010)。
本研究运用保护动机理论和社会契约论考察了网络风险感知、网络利益感知对大学生网络信息隐私认知的影响;发现:网络风险感知越高的大学生,越不倾向于提供或者让渡自己更多的网络隐私信息。与允(Seounmi Youn, 2009)的研究结果一致,中国网民网络隐私风险感知中排在首位的是心理风险感知,其次是时间风险感知,最后是经济风险感知;其中网络心理风险感知与网络时间风险感知的程度接近,说明日常生活中大学生多面临网络的安全风险,并要花费时间检查网络安全。然而,尽管银行卡号等与经济利益相关的隐私信息是中国网民最在意的信息隐私,但他们的经济风险感知却相对较低。这一有些相悖的结论可能是因为,一方面,电子商务等在线经济行为目前还不是中国网民最主要的网络使用行为;另一方面,中国网民的网络风险意识普遍较低(CNNIC, 2014)。实际上,近年来在电子商务等网络交易中出现的网络经济安全问题,已逐渐成为中国网络安全的重要问题(CNNIC, 2013),较为严重地影响到了中国网络市场的良性发展,值得我们关注。
同时,我们的研究发现:网络利益感知越高的大学生,越倾向于提供或者让渡自己更多的网络信息隐私。正如2013年6月印浮瑟斯(Infosys)的一份调查指出,大多数美国网民都愿意用隐私数据换取更好的互联网服务(卢鑫,2013)。中国网民同样会在较高利益感知的情况下,更多地让渡自己的个人信息隐私。事实上,这符合网络产业市场的运行规律:人们通过与网络企业间一定的利益交换行为,使用网络各项服务进行正常的社会活动,前提是建立在能感知到交易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而网络企业基于对网络用户信息的收集和获取,满足了自己掌握客户信息的需求,某种程度上也增加了用户使用网络的成本,使得他们不会轻易单方面中断相关的交易行为,这也是网络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方式(Malhotra et al., 2004)。恰是这种契约行为,保证了网络市场的有序发展。
通过回归模型检验我们发现,与网络风险感知相比,网络利益感知对人们隐私认知或者说信息让渡意愿的影响更高。也可以说,在网络风险给定的情况下,面对一定利益的时候,人们更愿意让渡部分自己的信息隐私;尽管考虑到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出于对利益需求和获取的需要,人们仍会让渡部分自己的信息隐私。
当前,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有选择地让渡部分自己的个人信息以使用网络服务已是常态。问题是,网络企业多大程度的个人信息收集与利用是合理、合法的?如何确保个人信息隐私不被二次非法使用?我们应当保护哪些个人信息,如何适度保护?本研究认为,国家政策制定机关应尽快明确与规范网络企业对网络使用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二次利用,保证使用者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流向进行报告。同时,决策者应该知道人们担心什么样的风险,尽可能地帮助人们处理和规避这些风险,根据公众的实际需求制定相关保护政策和法规。关于目前中国网络信息隐私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本书第四章第一节将有详细论述。同时,有关网络企业如何收集和使用网民个人信息这一问题,本书将在第四章第二节进行讨论分析。
本研究首次考察了中国网民网络信息隐私风险认知的现状及相关影响因素。研究尚存不足,需要在今后的研究中改进:基于二手数据分析,量表建构的信度和效度需进一步完善;将信任等认知心理因素放入研究框架中,充分考察网络风险认知、网络利益感知与各因素对人们网络信息隐私认知之间的作用机制,构建有效解释网络信息隐私认知差异的理论框架(Seounmi Youn, 2009;高锡荣和杨康,2011)。最后,可以考虑将该研究拓展至其他的网络使用群体。
本章的研究证实了,人们在界定隐私时受网络风险感知、网络利益感知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那么,如果人们在隐私认知方面存在差异,其背后实际的网络信息隐私保护行为将会如何?又将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对这一富有趣味的话题,本书将在第三章中展开相关研究。
[1]H. Jeff Smith, Tamara Dinev & Heng Xu(2011), Information Privacy Research: An Interdisciplinary Review, MIS Quarterly, 35 (4), 98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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