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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苗族自治州资源利用方法及政策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六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科研资源,建设科研平台,组织开展硒资源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第十七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招商引资、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措施,培育市场主体,引导硒资源利用企业向高新技术园区聚集,促进硒产品开发和硒产业发展。第十八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产业发展资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用于支持硒资源利用和硒产业发展。

恩施土家苗族自治州资源利用方法及政策

第十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硒产业作为长期战略,推进协同创新,延伸产业链条,促进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科研资源,建设科研平台,组织开展硒资源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支持州内外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硒科学研究。

支持生产经营者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招商引资、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措施,培育市场主体,引导硒资源利用企业向高新技术园区聚集,促进硒产品开发和硒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产业发展资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用于支持硒资源利用和硒产业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硒资源利用和硒产业发展。(www.xing528.com)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制定硒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时,州、县(市)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配合。

鼓励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鼓励企业制定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第二十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培育硒产品品牌建设,应当引导和支持硒产品生产经营者创建、使用、维护自主品牌。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的硒产品质量负责,不得伪造或冒用品牌或商标,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在州域内举办硒产品博览交易会,促进硒产业市场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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