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十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勘查、调查结果建立硒资源档案和数据库,明确分布区域,确定保护名录,制定保护措施,并予以公示。第十二条州人民政府应当在已探明的独立硒矿床区域设立保护区,对以硒矿床为核心的生态系统进行保护,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划定或调整硒资源保护区范围。
第九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硒资源状况进行调查: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勘查硒矿床、硒矿点和硒矿化点;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硒水资源;
(四)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负责调查聚硒植物、动物、微生物等。
第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勘查、调查结果建立硒资源档案和数据库,明确分布区域,确定保护名录,制定保护措施,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硒资源分布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开采硒矿、破坏硒土壤;
(二)擅自取水,但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硒资源的行为。(www.xing528.com)
第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在已探明的独立硒矿床区域设立保护区,对以硒矿床为核心的生态系统进行保护,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划定或调整硒资源保护区范围。
州人民政府可以在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设立硒资源保护区。
第十三条 硒资源保护区内的土地、林地、林木、建(构)筑物等权属受法律保护,其相关权益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服从保护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四条 硒资源保护区内,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开山、采石、挖砂、取土;
(二)排放生产性废水、废气,倾倒废渣或其他废弃物;
(三)擅自采集、买卖或毁损聚硒种质资源;
(四)可能破坏硒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擅自移动、破坏保护区界标及其他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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