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二元结构所具有的特征,不仅包含着一般发展中国家通常存在的二元经济结构特征甚至更为典型的某些特征,而且形成了中国因二元经济结构造成的一个二元社会结构。这种社会结构在城市和乡村,农业和非农业人口之间人为地制造了一个制度性和社会性壁垒。
1.特定制度设计是造成城乡不平等的制度根源
有人认为,中国的二元社会结构主要由14个具体制度来维护,这14个制度即户籍制度、住宅制度、粮油供给制度、副食品和燃料供给制度、生产资料供给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医疗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劳动保护制度、征兵和婚姻制度等等,由此构成了发展中国家特有的中国式社会状态[10]。我们仅以户籍制来加以说明。1958年通过的《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次从法律上正式限制了农民进城,这个条例也事实上使农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权失去了法律保障。而197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干脆将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从宪法条文中予以取消,以后的历次修宪(包括改革开放以来的先后四次对宪法的修正)都没有恢复和重新确立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权,这实际上进一步使农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权失去了宪法保障。因此,20世纪50年代人为建立的城乡分隔的二元户籍制度,既是中国农民丧失迁徙自由权的标志,也是中国农民平等权利失落的起点。人为地把全国人口划分为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两大户口性质,并对农转非进行严格控制。这在客观上把城乡人口分成经济利益上不平等的阶层,形成了事实上的人身等级关系,并由此限制人口的合理社会流动。事实上,户籍制度除了导致经济不平等外,还衍生出政治不平等、社会不平等和文化不平等等诸多不平等。
严格地说,户籍歧视即使到现在也没有从根本上动摇,这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思想上认为户籍管制是文明合理的,比古代处以刑罚文明,甚至有人以美国也限制移民为例证,试图说明户籍限制似乎是世界通例;二是担心城镇人口的机械增长,因为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形成城市人口向农村流动的社会机制和动力基础。尽管也出现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但人们对此往往持否定态度。现在实际上也存在城市人口置换到农村的举动,但这只是一种个别人的私人行为,尚未成为公共社会景观。
我国独特的城乡二元社会背后的经济原因实际上与新中国成立初年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策略分不开。因为重工业的巨大资本需求主要靠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11]来实现,因为重工业是资本密集型产业,其大力发展吸纳的劳动力增量十分有限。这种以农补工的发展模式客观上既造成农业发展所需要的基本积累难以实现,也无法帮助农业劳动力实现产业转移。优先发展重工业和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是造成早期城乡经济发展不平等的制度化原因。据统计,农民通过工农品价格“剪刀差”向国家提供的积累,从1952年到1986年是5823.74亿元,加上收缴的农业税1044.38亿元,两项合计6868.12亿元,约占农民所创造价值的18.5%[12]。在1979年到1994年的16年间,政府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从农民那里占有了大约15000亿元的收入,同期农业税总额1755亿元,各项支农支出3769亿元,政府通过农村税费制度提取农业剩余约占12986亿元,农民每年的平均总负担高达811亿元[13]。农村在经济上处于劣势,除了工农产品“剪刀差”外,还因为国家经济投入在很长一段时间都是以城市和工业为中心。在社会福利和保障方面,非农人口和农业人口的划分,除了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外,实际上也产生了把农民排除在国家福利和保障体系覆盖之外的社会后果,从而使户口变相地包含着身份区隔和等级区分。
2.高等教育与农村发展良性互动需要从制度上理顺城乡关系
城市工业对农村经济剥夺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造成了农业劳动力数量的积累不断增加而农业资金和技术积累则相对缓慢甚至非常缓慢。这种尴尬局面容易导致农业的技术改造和升级困难,进而造成农业和农村对知识和技术人才的吸纳和吸附能力很弱,使高等教育对农村人口的教育筛选——实际上是对农村智力剥夺(农村人口心甘情愿地接受这种剥夺)——具有了更好的现实合理性。(www.xing528.com)
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体力劳动地位的下降以及白领劳动赢得越来越多的赞誉,这种分割的劳动力市场诱使人们产生通过合法努力或不择手段地去达到文化上认可的目标的倾向。比如我们的文凭制度,在努力为合法的事业提供服务的同时,也难以避免为非法事业提供没有什么区别的服务。这就是假文凭[14]得以滋生泛滥的制度性和社会性基础。因此,从制度层面上确立城市和农村的合理关系就很有必要。比如,城市和乡村到底是中心与边缘关系还是其他关系;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在身份和地位方面应该是凝固不变的还是可以互相置换的;城乡之间是否必然存在行业和职业的分离;现代化的模式是单一的城市化模式还是存在其他多元替代模式,这些问题的解决都可能具有制度创新意义和进一步分析的价值。与此相关的问题是:农村现代化是朝向城市化方向发展,还是以城市生活作为重要出发点和持续参照点,从而衍生出新的文明形态和制度模式,这是一个值得从制度层面好好思考的问题。此外,农村的发展能否医治城市病并给现代化开辟新的道路,这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但这种城乡之间的模式选择和制度选择,实际上会产生以下难以克服的思维紧张甚至逻辑难题:首先,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着总体性概念和多元主义概念的矛盾与冲突,这种矛盾或冲突既反应在概念自身的建构上,也反映在对自然、人类社会及其历史的建构之中;其次,反映在对自然和社会的反思和积极建构之中,比如人类到底应该是征服自然还是与自然和平共处,人的伦理道德规则是否可以适用自然界,这些问题实际上无论在认识层面还是行动层面都存在诸多困扰;第三,存在于对人类经验的主要维度的不同评价之间,比如如何看待科学的理性精神,道德的善良、公平、正义与规则,艺术追求的自由和唯美;第四,存在于控制和自主之间,比如经济领域的政府控制与市场经济的公平自由竞争之间如何合理平衡,政治领域的政府权力边界与人民天赋人权之间如何取舍。概而言之,我们有必要澄清以下问题:人们到底应该对现行制度进行简单的依附而使现行程序合法化,还是要通过对实质性条款的改造而使程序进一步合法化。
农村智力流动作为一种沟通城乡的社会存在形式,既可能积极建构社会新秩序,也存在破坏社会秩序的可能性。农村智力流动既可以建立新的信任关系,促进不同群体间的互动和相互了解;也可能涉及权力实施过程中逾越合法性边界,让人感到社会秩序的专断和脆弱,对社会秩序产生强烈的矛盾心理。所以,从积极意义上说,农村智力流动可以促进人的主观能动性、自主性的表达,也可能破坏或者建构社会秩序。但不管怎么说,不断扩大制度赋予个人的自由与活动领域,会不断扩展人的活动性、创造性和自主性,终将有利于社会流动进入更加良性的状态。可以肯定地说,开放的未来与人的自主性结合起来,通过人的有意识活动积极塑造社会,这是完全可能的。毋庸置疑,多元化的个体利益与共同的集体利益具有同样的正当性,对共同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不同解释也可能具有同样的正当性,但这些差别性利益和差异性秩序仍然会影响农村智力流动的有序性和有效性。因此,新的制度形态的发展,如城乡关系、城乡人口管理以及社会流动的制度性确认以及与之相关的文化方案,都会对农村智力流动产生重要作用。
有必要指出的是,人们在推进制度建构过程中,人的现代性也必须随之发展[15]。但是,人的现代性的发展不是通过社会自然进化而形成的,不是通过传统的自然展开而构成的,也不是通过它们置身新的国际环境而构成的。准确地说,它们是在社会的原有结构、社会的历史经验和现代性的新的文化、政治方案之间的不断遭遇和互动中逐步形成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教育资源和发展渠道都存在着严重的城乡不平等甚至隔离。比如,带有歧视意味的户籍制度,不仅使每个农民饱尝了户籍歧视的辛酸,也使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蒙受了重大损失。在这种背景下,通过各种渠道实现了社会流动的乡村能人对农村人口就更加具有深刻的示范和激励效应。
概而言之,高等教育教育与农村发展互动的终点不等于简单的农村城市化,城市的生活方式也不是现代化的唯一模式甚至可能不是主流的生活方式,尽管城市在现代化进程中确实享有历史上的优先地位,并继续成为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参照点。但就像城市之间在具有共性的基础上仍然具有个性那样,农村现代化进程在具有现代性的一些基本特质的同时,应该同样保持或形成自身的、不同历史和地域的个性,从而丰富现代化本身。有鉴于此,农村对城市的模仿、对城市中心地位的抗争和对城市的渗透都可能促进城乡之间中心与边缘关系的重建。也有必要指出,正是城乡间的冲突与协调才会使现代化本身变得更加丰富。高等教育与农村发展的积极互动最容易观察到的就是农村智力流动,但其最佳形态并非农村人口的简单输出,而应该是逐步走向城市与农村之间各种层面的交流,也包括农村自身的多元多向发展。毫无疑问,农村智力流动不断向前推进的过程,不是城市霸主地位的确立过程,而应该是引起大多数共同制度领域(比如家庭生活、经济政治结构、都市化、现代教育、大众传播和个人发展取向等)产生一种趋向结构分化与重组的过程,并引发多元制度模式的成形和相应意识支持和文化方案的确立。
从高等教育视角看,在制度设计上,能否让教育作为一种社会流动的原初符号在城乡具有同等的表现和竞争机会,使教育同样进入人们的社会生活领域当中而成为特殊结构化模式的一部分,并使之具有共同的社会流动价值。就像财富是证明一个人的能力和实力的一个具有很强说服力因素那样,良好的教育也应该是令人尊敬的。教育程度不仅是个人相关基本资源获得的依据,也是炫耀性或炫耀性消费的一种形态(尽管它不是所有人的,也不是唯一的形态)。这种教育消费指向地位提高、地位效用增强、名誉卓著等等,在收费时代还暗含经济实力。因此,有必要设计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使高等教育成为促进农村智力良性流动而不是引发农村自身走向凋敝和空壳化的力量,以促进农村发展并不断产生新的多元现代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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