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1)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护理及科学实验等活动过程中,通过眼、鼻及其他黏膜或破损皮肤接触含有血源性病原体的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状态。
(2)职业暴露常发生的类型为针刺伤、皮肤或黏膜暴露。处理职业暴露应遵循及时处理原则、报告原则、保密原则和知情同意原则。
(3)职业暴露防护适用对象:适用于可能接触各类感染性患者以及各种感染性物质的所有人员,包括临床医生、护士、技师、药师等科室工作人员,以及在进修学习的学员和保洁员等。
(二)预防控制原则
坚持标准预防和安全操作是避免职业暴露医院感染的基本保证,诊疗操作前明确自身免疫状况和暴露源感染情况,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及时、有效的防护措施,是避免职业暴露和锐器损伤的主要基础,防护重点是避免与患者或携带者的血液、体液等直接接触。
(三)职业暴露后处理
职业暴露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对暴露伤口进行局部处理。
1.锐器伤
(1)依靠重力作用尽可能使损伤处的血液流出,禁止进行伤口处的局部挤压。
(2)用肥皂水和流动水进行冲洗。
(3)用消毒液,如75%的乙醇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
2.黏膜暴露 用生理盐水反复冲洗污染的黏膜,直至冲洗干净。
3.发生职业暴露的处理程序
(1)报告:紧急局部处理完成后,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科室主任。填写“医务人员锐器伤登记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交预防保健科。
(2)评估与预防:预防保健科接到报告后应尽快评估职业暴露情况,并在24小时内采取预防措施。车、专线运送职业暴露者。正确选择、合理使用清洁设备。
1)根据暴露情况,结合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检验报告结果给发生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选择开具HBsAg、抗-HBs、ALT、抗-HCV、抗-HIV、TPHA检查单。(www.xing528.com)
2)若患者HBsAg、抗-HCV、抗-HIV、TPHA检测结果未知。主管医生应立即给患者开具这些项目的检查单。
3)患者HbsAg(+):①医务人员抗-HBs<10U/L或抗-HBs水平不详,应立即注射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HBIg)200~400U,并同时在不同部位接种一针乙型肝炎疫苗(20μg),于1个月和6个月后分别接种第二针和第三针乙型肝炎疫苗(各20μg);②医务人员抗-HBs≥10U/L者,可不进行特殊处理;③暴露后3、6个月应检查HBsAg、抗-HBs、ALT。
4)患者抗-HCV(+):发生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抗-HCV(-),暴露后3、6个月应检查抗-HCV、ALT,并根据复查结果进行相应抗病毒治疗。
5)患者抗-HIV(+):应立即向分管院长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由公共卫生中心专业医师实施评估,决定预防程序,根据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决定是否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根据专家意见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4小时内实施,不超过24小时。暴露后1、2、3、6个月应检查抗-HIV随访和咨询。评估暴露级别:一级暴露且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可不使用预防性用药;一级暴露且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或二级暴露且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使用基本用药程序;二级暴露且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或三级暴露不论暴露源水平为轻度或重度,强化用药程序。
6)患者TPHA(+):①推荐方案为苄星青霉素24万U,单次肌注;②青霉素过敏者,予多西环素(强力霉素)100mg,2次/天,连用14天;或四环素500mg,4次/天,口服,连用14天;或头孢曲松,最佳剂量和疗程尚未确定,推荐1克/天,肌注,连用8~10天;或阿奇霉素2g,单次口服,但已有耐药报道。
4.随访和咨询
(1)预防保健科负责督促职业暴露当事人按时进行疫苗接种和检验,并负责追踪确认检验结果和服用药物,配合医生进行定期监测随访。
(2)在处理过程中,应为职业暴露当事人提供咨询,必要时请心理医生帮助减轻其紧张恐慌心理,稳定情绪。
(3)医院和有关知情人应为职业暴露当事人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职业暴露当事人的情况。
(4)所有发生利器伤和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都要对其进行跟踪、随访。
(5)HIV暴露者应暂时脱离工作岗位。对暴露者提供的各项应急处理措施应征得暴露者的同意。
(6)锐器伤处理过程中,医院感染管理科为职业暴露当事人提供咨询,减轻其紧张恐慌心理,稳定情绪。
(7)暴露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查找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5.职业暴露防护处置等相关费用管理规定
(1)医务人员在工作期间严格遵守职业暴露基本预防控制措施,导致的职业暴露防护处置等相关费用由医院承担。
(2)医务人员在工作期间违反诊疗技术操作常规和职业暴露基本预防控制措施,导致的职业暴露防护处置等相关费用由职业暴露当事人承担20%、医院承担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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