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得到较好的测量,同时检验本文实证结论的稳健性,本文类似何帆与朱鹤(2016d)关于“僵尸企业”的系列研究,采用四种方法测度“僵尸企业”。
1.方法一:传统方法
这种最传统的方法源自于十八届五中全会后国务院常务会会议中关于处置“僵尸”的报告,其中对“僵尸企业”的具体表述是“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持续亏损3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根据该规定,可以首先很简单地把“僵尸企业”范围锁定在连续亏损3年的企业这样一个稍小的范围中。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因为连续亏损3年的上市公司必须退市,故而使用会计报表中哪个财务指标来衡量企业的业绩需要小心处理。本文采用“实际利润(RNP)”衡量企业亏损情况。非经常性损益就是与公司正常经营没有直接联系的收入或者支出,而且是偶然发生的。一般而言,一次性或者偶然性的银行或地方政府补助,往往会被计入该科目中[6]。通过从从上市公司“净利润”中减去“非经常性损益”能较好地衡量上市公司真实盈利情况。故,在第一种方法中,“僵尸企业”定义为
其中,RNPi,t为上市公司i在t年的实际利润。
2.方法二:银行补贴法
这种方法参考了Caballero,Hoshi和Kashyap(2008)中的方法。在实际利润3年为负的基础上,同时要求企业享受到的银行补贴大于该企业所在行业当年的70%分位数。其中,关于企业享受到的银行补贴计算其核心思想是通过比较企业实际利息支付与其负债水平所对应的按市场最优惠利率水平计算的应付利息,来计算一家企业获得的来自银行的补贴。其中,“银行补贴”(Sub)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ShortLoansi,t为上市公司i在t年的“短期借款”;LongLoansi,t为上市公司i在t年的“长期借款”;Bondi,t为该公司在当年度的“应付债券”;Ri,t为其“实际利息支出”。关于短期最优贷款利率rs,长期最优贷款利率rl,最优债券发行利率rbond的详细计算,因篇幅略去。该方法定义的“僵尸企业”为:
其中,70%(Sub)表示该企业所在行业当年银行补助的70%分位数。可以看到,关于“僵尸企业”,相较于方法一,方法二的定义更为严苛,其范围也将会较小一些。(www.xing528.com)
3.方法三:过度借贷法
Fukuda和Nakamura(2011)基于Caballero等(2008)中的方法,通过引入盈利指标和负债指标,对其进行了改进,引出本“僵尸企业”的第三种定义,即过度借贷法,并分解为三个条件,即:(1)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比较高;(2)企业无法正常盈利;(3)企业的借款持续增加。其中基于第二条,企业无法正常盈利的划分由于具体财务指标的不同,又可细分为两种。首先,本文直接使用方法一中的“实际利润”来衡量企业盈利水平,得到了第三种关于“僵尸企业”的定义:
其中,Levi,t为上市公司i在t年的“资产负债率”;70%(Lev)为该公司所在行业该年所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的70%分位数;Loansi,t为该公司年当年借款,即当年“借款总额”减去上一年借款总额的差额,RNPi,t定义同上。
4.方法四:应付利息法
在方法三中,关于第二个条件,采用Caballero等(2008)中的方法计算上市公司负债水平所对应的按市场最优惠利率水平计算的应付利息(Hypo_Interest),进而与“息税前利润”(EBIT)进行比较来确定无法正常的企业。由此本文得到了第四种关于“僵尸企业”的确定。特别地,第四种“僵尸企业”的定义为:
其中,Levi,t、70%(Lev)、Loansi,t定义同上,EBITi,t为上市公司i在t年的“息税前利润”;Hypo_Interesti,t为市公司负债水平所对应的按市场“最优惠利率水平计算的应付利息”,其计算由下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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