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文献是一种特殊的文献,它是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它由主管部门批准,以特殊形式发布,并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是标准化工作的产物。广义的标准文献是指由技术标准、生产组织标准、管理标准及其他标准性质的类似文件所组成的文献体系,含标准化的书刊、目录和手册以及与标准化工作有关的文献等。狭义的标准文献是指“标准”“规范”“技术要求”等。
标准文献的类型因分类方法的不同而不同,通常有以下几种。
(一)按标准文献使用范围划分
层次分类法是标准文献按其发生作用的有效范围划分不同的层次的一种分类方法。这种层次关系,通常又称为标准的级别。从世界范围来看,标准分为以下6大类。
(1)国际标准。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等。
(2)区域性标准。如欧洲(EN)标准等。
(3)国家标准。如中国国家标准(GB)、美国国家标准(ANSI)等。
(4)行业标准。如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标准(QB)、美国石油学会标准(API)等。
(5)地方标准。如上海市的标准,沪Q/SG4-25-82等。
(6)企业标准。如美国波音飞机公司标准(BAC)、营口市电火花机床厂标准Q/YD1001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级。我国的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企业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
(二)按标准文献内容划分
按标准文献内容划分,通常可把标准分为以下6种类型。(www.xing528.com)
(1)基础标准:指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并普遍使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如有关名词、术语、符号、代码、标志等方面的标准。
(2)制品标准:为确保制品实用、安全,对制品必须达到的某些或全部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如品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储存等。
(3)方法标准:对检查、分析、抽样、统计等做统一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4)安全标准:以保护人和物的安全为目的而制定的标准。
(5)卫生标准:为保证人的健康,针对食品、医药及其他方面的卫生要求而制定的标准。
(6)环境保护标准:为保护环境和有利于生态平衡而制定的标准。
(三)按标准的约束性划分
(1)强制性标准:指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手段强制执行的标准。如我国国家标准(GB)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根据我国《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农药和劳动卫生标准,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及劳动安全标准,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方面的标准,有关国计民生方面的重要产品的标准等。
(2)推荐性标准:又称为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指在产品的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种标准,如我国国家标准GB/T。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反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但推荐性标准一经采用,或各方面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即成为各方面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约束性。
此外,还可以按标准化对象等其他方法来划分标准文献的类型。
标准文献是科技文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信息的重要来源之一,但其又有着不同于一般的科技文献的某些特性。首先,标准具有规范性,其编写有统一的格式要求,我国执行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而国际标准由《ISO/IEC导则——第3部分:国际标准的结构和起草规则》(1997年英文版)规定;其次,标准具有替代性,其内容会不断随着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而做出修改,经修改后的新标准将代替原有的旧标准,而少数与实际要求不符且没有修改价值的标准会被废弃;第三,标准具有趋同性,即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流的扩大,各国纷纷将本国标准制定为国际标准,或将国际标准转化为本国标准,使相当数量的标准在内容上相同或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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