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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度在行政责任法中的地位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问责制在行政责任法中的地位。此外,问责制所确立的责任理念在问责的过程中尤为得到彰显。政府问责制的规范依据同样成为责任政府建立的规范依据,从而为责任政府的法治化建设提供基础。可以说,政府问责制既是建立责任政府的有力保障,也是责任政府实现的必经途径,在行政责任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问责制度在行政责任法中的地位

法治责任政府的构建要求政府应当是责任政府,而在实践中,责任政府的建立仅仅依靠理念和原则是远远不够的,更应当落实政府责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产生一定的威慑效果,从而保障责任政府的建立,实现政府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的最终目的。这也是制定行政责任法典的最终目的所在。据此而言,在行政责任法中,如果说其目的在于建立责任政府,实现法治现代化政府的建设,那么问责制度则是该目的得以实现的必经途径和有效手段。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问责制在行政责任法中的地位。

(一)问责制理念是行政责任法的理念基础

问责制的责任理念是责任政府建立的理念基础。在现实生活中,政府官员由于其天然具有逃避责任的内在逻辑,政府官员的责任意识淡薄,导致行政越权、滥用权力的现象比较普遍。为了保证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能够依照人民的意志行事,做到为人民服务,就必须建立问责机制,对政府在行政活动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进行追责,以规范政府及其官员的行政行为,保障其正确、有效地履行职能,满足人民的要求、实现人民的利益。就此而言,问责蕴含着责任理念,这便为责任政府的建立提供价值理念基础。政府问责要求政府应对公众的需求进行“回应”,而这种“回应”便有利于树立政府的责任意识,让政府及其官员在行政活动中时刻意识到公众对其的监督和要求,当私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产生冲突时,可以有意识地克制内心的利益欲望,自觉选择有利于公众利益的行为。此外,问责制所确立的责任理念在问责的过程中尤为得到彰显。问责通过责任的追究与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绩效、考核相挂钩,当其实施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时,便要承担切实的否定性的后果,如此,对政府及其官员便会产生心理上的威慑作用,从而树立并强化其内心的责任意识,督促其规范自己的行为、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二)问责制的权责关系是行政责任法的价值基础

问责制为责任政府的建设提供权责关系的价值规范。有权必有责,用权需受监督,因此,政府机构之间、政府官员之间权责关系的明确界定成为政府问责制度建立的前提和基础,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政府问责形成一个统一的制度体系,而不是零散的片段程序。具体而言,这种权责关系的明确包括:明确问责主体及其权力,明确问责对象及其职责,明确问责事由与情形,明确问责程序和责任方式,明确问责的救济途径。而这些权责关系也成为问责规范依据制定的价值指导,即指导问责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则、党纪党规、行政伦理规范的制定和完善。这些规范依据的发展和完善则进一步推动着责任政府的建立,成为规范政府及其官员行政行为的导向标。行政问责制度的规范依据越完善,政府及其官员对权责之间的关系就越明确,如此,有利于其在享有权力的同时树立起相应的责任意识,为其行政行为的实施划定一个合法、合理的界限,从而进一步指导着行政活动。(www.xing528.com)

“如果说责任观念是行政问责机制要素中的软件,那么行政问责中规定的责任规范就是一种硬件。”[59]从本质上来说,政府问责制的责任规范即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具体化,而权责一致的价值理念也即是“依法行政”原则内涵的价值理念。因此,也可以说,政府问责制的规范化为责任政府的建立提供法治基础。政府问责的落实,必须依法进行,从而使得政府及其官员在行政活动中受到宪法、法律的约束,这也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权抗法、徇私枉法等违法行政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政府问责制的规范依据同样成为责任政府建立的规范依据,从而为责任政府的法治化建设提供基础。

(三)问责制是行政责任法的制度保障

问责制是责任政府建立的制度保障。从功能上看,政府问责制是一种对行政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约束的问责制度。政府问责制的推行即是在行政行为实施的整个过程中,对行政主体进行监督,使得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因考虑到责任的履行而受到约束,从而规范自己的行为。政府问责制所实行的监督,不是单一的责任倒查追究模式,而是将事前、事中与事后相结合的多重监督,把惩前毖后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多元监督的社会监督制度。政府问责不仅涉及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还涉及对具体行使行政权的公务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图把政府享有的行政权限制在其所授予的范围内,对违法行政行为和不当行政行为都要追究相关责任,以实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政府问责制保证了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而这对于责任政府的建立也是至关重要的。可以说,问责制对于责任政府的建立是必不可少的。责任政府要求建立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而问责制则为此提供了制度保障,倘若没有问责制,对于政府以权谋私、滥用权力等违法或不当行为便只能由相对人通过行政诉讼或是行政复议的途径得以救济,而对于其本身行为的内部处分以及事前预防、事中制止的效果便无从实现。如此导致的结果便是,既无法及时止损,也不足以对政府相关违法或不当行为达到惩戒的效果,便不利于服务政府的建立。此外,政府问责制的实施使得政府全程的行政行为都处于社会的监管之下,有利于形成阳光、透明的廉洁政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促使行政更加民主化。

可以说,政府问责制既是建立责任政府的有力保障,也是责任政府实现的必经途径,在行政责任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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