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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伦理责任构造:法治政府责任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书选取了20 世纪以来,对现代政府伦理责任研究较有影响的三种构造理论。库珀的行政伦理责任二元构造显示了一种控制政府权力的观念,并且试图通过非行政主体自身的外部控制与行政主体的自我内部控制实现权力限制。[4]根据四要素的内容可知,哈特的政府伦理责任构造之基础逻辑为:通过改善政府与公民关系,提高政府的信誉。因此该政府伦理责任构造的伦理价值应当符合公认普遍的伦理秩序。

政府伦理责任构造:法治政府责任

所谓责任构造,即责任构成要件所涉及的责任要素以及责任要素的排列。[1]伦理责任的构造未有统一标准,不同构造理论皆有其独特逻辑基础,以及所要实现的责任目标,同时对责任构成要件影响深远。对政府伦理责任的构造研究意义有三:首先,是了解学习该政府责任构造的基础逻辑,并通过该基础逻辑掌握政府伦理责任的运行机制;其次,政府伦理责任构造理论都含有理论缔造者对政府价值和伦理秩序的思考和偏向,这是物质与意识差异所不可避免的结果;最后,当一种责任构造理论为实践所援引,它将影响甚至是决定政府责任体系,基于此可以判断,对政府构造理论的研究是本书展开政府伦理责任探析之首要。本书选取了20 世纪以来,对现代政府伦理责任研究较有影响的三种构造理论。

其一,是库珀的“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的政府伦理责任二元构造。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客观责任与主观责任并非法学术语,二者常见于管理学中,主观责任是指行动主体自身所认可应当履行的责任。客观责任是由社会、组织或他人,通过法律道德舆论的形式所施加、要求责任主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2]库珀的伦理责任二元构造主要内容有三:(1)客观责任的责任要素有维护法律,对民选官员负责;对上级负责和为下级的行为承担责任;对公民负责。(2)主观责任的责任要素由内核至边缘的排序是:价值观信念、态度。(3)客观责任与主观责任的冲突时:公民角色的首要性必须最终得到保障,行政主体要为其他公民负责。[3]换言之,库珀的行政伦理责任二元构造中的首要责任要素是对公民负责。库珀的行政伦理责任二元构造显示了一种控制政府权力的观念,并且试图通过非行政主体自身的外部控制与行政主体的自我内部控制实现权力限制。对政府权力控制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建立有限政府。它体现了现代民主政府的核心行政伦理价值:行政为民。

其二,是美国学者哈特的政府伦理责任构造理论。哈特根据实践归纳总结出了理想政府对待公民所应具有的四种要素:(1)重视道德,即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必须站在道德的立场上,坚守爱国精神与人民所委托的责任。(2)关爱公民,即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应当尽量克服困难,真心关爱所服务的公民,并与公民之间建立信任关系。(3)道德企业主义,即政府与公民之间应当建立稳定的信任关系——如果公民与政府之间缺乏信任感,要保护公民的自由与培养公民的公德实有困难。(4)权责并重,享有权利者应尽义务乃是最起码的高尚道德作风。[4]根据四要素的内容可知,哈特的政府伦理责任构造之基础逻辑为:通过改善政府与公民关系,提高政府的信誉。其伦理责任目标是建立符合公共利益诉求的回应型民主政府。因此该政府伦理责任构造的伦理价值应当符合公认普遍的伦理秩序。(www.xing528.com)

其三,是1985 年美国公共行政学会提出的十二条伦理法典,其主张的政府伦理责任构造包含十二要素:(1)公务员执行公务,应表现出最高标准的清廉、真诚、正直、刚毅等特质,激发起民众对政府的信任。(2)公务员个人不能运用不当的方式,去执行职务而获得利益。(3)公务员不应有抵触职务行为的利益或实际行为。(4)公务员要支持、执行、提升功绩用人及弱势优先计划,确保社会各阶层适合人士,均能获得服务公职的平等任用及升迁机会。(5)公务员要消除所有歧视、欺诈、公款管理不善行为,并负责对主管此事的同仁,在困难时予以肯定支持。(6)公务员要以尊敬、关怀、谦恭、回应的态度为民服务,公共服务要高于为自己服务。(7)公务员要努力充实个人的专业知识,并鼓励各类公务员的专业发展和服务公职的意愿。(8)公务员要用积极的态度及建设性地具有开放、创造、奉献、怜悯等精神,去推动行政组织运作。(9)公务员要自尊并保守公务机密。(10)公务员在法律授权内进行行政裁量,增进公共利益。(11)公务员要有随时处理新问题,以专业能力、公正无私、效率及效能去管理公共企业的能力。(12)公务员要支持和研究有关行政机关、公务员、服务对象、全国民众四者相互之间关系的联邦和各州的宪法和法律。[5]这些要素客观反映了美国公共行政所需解决的问题,例如种族歧视、贪污腐败、行政效率低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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