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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渎职责任与渎职犯罪刑事责任对比:法治政府的责任化路径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这个角度而言,政府渎职违法责任涵盖的范围也要小于渎职犯罪刑事责任涵盖的范围,即政府渎职违法责任的问责范围仅限于行政渎职违法行为,而渎职犯罪刑事责任的追责范围却包含了所有与“从事公务”相关的渎职犯罪行为。

政府渎职责任与渎职犯罪刑事责任对比:法治政府的责任化路径

如前文所述,本节所研究的政府渎职责任指的是由一般违法性的政府渎职行为引起的行政法律规范上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而渎职犯罪中同样包含了政府渎职犯罪行为,即超出一般政府渎职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足以构成犯罪的行为,由政府渎职犯罪所引起的通常后果即是相应刑事责任的承担。这两种责任看似分属于不同的法律规范领域,但实际上却存在许多交叉的地方,因此,在研究政府渎职责任的具体规则时,有必要将其与渎职犯罪刑事责任进行比较,以明确两者的区别,避免责任承担的混淆。

(一)逻辑前提之比较

政府渎职责任产生的逻辑前提是构成政府渎职违法行为,如前文所述,政府渎职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定,实施了诸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越权等不尽职责的渎职性行为,妨害行政正常职能活动或是侵害法律所保护的行政关系,但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政府责任的行为。而渎职犯罪刑事责任产生的逻辑前提是构成渎职犯罪,所谓渎职犯罪则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行使职权或者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具有其他不尽职责的行为,破坏国家机关正常管理秩序和正常活动秩序,或是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可以说,构成渎职犯罪的行为必然超越了一般渎职行为的违法程度,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因而应受到刑法的规制。据此而言,政府渎职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渎职犯罪所要求的严重程度,因而不构成犯罪,不受刑法的规制。但当政府渎职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则政府渎职违法行为会转化为渎职犯罪,因此,政府渎职责任便转化为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渎职责任的消灭,而是两种责任的并存,即责任主体在承担渎职犯罪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此外,渎职犯罪涉及的行为不仅包括行政渎职犯罪行为,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譬如司法渎职犯罪行为、军事渎职犯罪行为等所有与“从事公务”[103]相关的渎职犯罪行为。而政府渎职违法行为仅限于从事行政公务中的渎职违法行为。从这个角度而言,政府渎职违法责任涵盖的范围也要小于渎职犯罪刑事责任涵盖的范围,即政府渎职违法责任的问责范围仅限于行政渎职违法行为,而渎职犯罪刑事责任的追责范围却包含了所有与“从事公务”相关的渎职犯罪行为。

(二)责任主体之比较

政府渎职责任的承担主体是指政府渎职的行为主体,即指的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其中,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渎职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指的是渎职犯罪的行为主体,即指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是指享有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而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而言,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以下四类组织中的人员:“一是法律授权规定某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在某些领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二是在机构改革中,有的地方将原来的一些国家机关调整为事业单位,但仍然保留其行使某些行政管理的职能;三是有些国家机关将自己行使的职权依法委托给一些组织行使;四是实践中有的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了一部分国家机关以外的人员从事公务。”[104]由此可见,渎职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包括了政府渎职责任的承担主体。

(三)保护客体之比较

政府渎职责任是对行政机关或是从事行政公务人员滥用职权、不尽职责等渎职性行为的否定性后果的承担,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行政职能活动秩序或是行政管理秩序,保护行政法律规范所保护的行政关系,即公共财产安全或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渎职犯罪刑事责任是对国家机关或是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具备实施国家权力的资格同时担负着相应的职责并以职务名义从事国家管理、公共管理或社会管理等公务的人员[105],实施玩忽职守、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等亵渎职责的行为,且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进行的刑事处罚,以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的活动秩序或是管理秩序,以及保护刑事法律规范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四)责任形式之比较

就责任形式而言,政府渎职责任的承担形式依据责任主体而产生不同,可分为行政主体承担的责任以及行政工作人员承担的责任。其中,行政主体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赔偿[106]、行政补偿、被撤销行政行为、被变更行政行为、被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行政工作人员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名誉罚(如警告、通报批评等)、身份罚(如降级、降职等)、财产罚(如罚款、减薪、取消特定补贴、取消退休金等)、能力罚(如调职、撤职、免职等)。[107]渎职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在刑事处罚当中,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形式仅包括罚金刑,因此,由国家机关承担的渎职犯罪责任也仅指的是罚金刑。

(五)追责主体之比较

就政府渎职责任而言,对其进行追责的主体因引起的主体不同而不同,具体包括因行政相对人引起的追责和国家权力机关引起的追责。其中,因相对人引起的追责指的是必须以相对人的申请作为追责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追责方式。行政复议的追责主体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是主管的同级人民政府[108]、上一级人民政府[109]、所属的派出机关[110]、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111]等。行政诉讼的追责主体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由国家权力机关引起的追责主要指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追责以及各级监察机关进行的追责,行政机关的内部追责主体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是具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公务人员所属的行政机关或相关有权追责的行政部门。监察机关的追责主体即指的是各级监察委员会。就渎职犯罪刑事责任而言,其追责主体只能是各级人民法院。由此可见,政府渎职责任的追责主体之复杂性,而渎职犯罪刑事责任的追责主体之单一性

(六)法律规范依据之比较

“根据现代国家法治行政的原理,不仅要求权利义务的法定,而且要求对有责任的追究也必须是法定的。”[112]因此,政府渎职责任也必须依法有据,对于政府渎职责任的问责方式、问责范围、问责对象、问责程序以及责任种类、责任形式等具体规则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渎职责任涉及的责任种类主要包括行政伦理责任、政治责任、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内部责任、纪律责任,而不同的责任类型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则产生不同。具体而言,行政伦理责任所依据的规范主要是指道德规范,而我国还未制定专门规制行政公务人员伦理道德的法律规范,因此,此处所指的道德规范是指散见于宪法、行政法律规范当中的道德条款,或是有关行政公务人员伦理道德约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治责任所依据的主要规范主要包括宪法、政府组织法。行政法律责任所依据的主要规范包括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内部责任所依据的主要规范是公务员法。纪律责任所依据的规范主要包括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渎职犯罪刑事责任指的是由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刑事惩罚后果,因此,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指的是刑法以及国家赔偿法。

典型案例7-9:杨某某与甲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113]

【裁判摘要】

甲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要求杨某某必须就继承权进行公证,甚至要求所有继承人到场查验的做法,实为相对人创设了新的义务,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与现行相关规定不相符合。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甲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为杨某某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9 条

【基本案情】

房某某与杨某某系母女关系,坐落于甲市瑶海区铜陵路交口楼306 号房屋为房某某生前所有。2002 年9 月10 日房某某在甲市东市区公证处立下遗嘱,内容为在房某某去世后,上述房屋产权由房某某的女儿杨某某一人继承。房某某于2009 年4 月15 日因病去世。2016 年5 月20 日,杨某某向甲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甲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为其办理上述房屋转移登记,甲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 年5 月23 日书面回复原告,称:根据1991 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 号)文件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据上述规定,请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房屋登记。杨某某认为《房屋登记办法》并未要求遗嘱受益人需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市国土资源局为其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一审法院认为甲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合法,并判决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甲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2 行初38 号判决。

二、责令被上诉人甲市国土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 日内履行对上诉人杨某某申请办理坐落于甲市瑶海区铜陵路交口楼306 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法定职责。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一、关于涉案房屋转移申请的问题。2002 年9 月10日,上诉人母亲房某某立遗嘱,在其去世后,将其位于甲市瑶海区铜陵路交口楼306 号房屋由杨某某一人继承。2009 年房某某去世后,杨某某一直居住在上述房屋内,期间并无证据证明有其他继承人向其主张房屋的所有权。直至2016 年5 月20 日,上诉人杨某某向被上诉人书面申请办理上述房屋转移登记,并被告知须提供继承权公证,或者在没有继承权公证的情况下须让所有继承人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核实之后,才产生了本案被上诉人所谓的权属争议,即因房某某另一继承人的不予配合导致本案上诉人杨某某无法办理继承权公证,亦无法让该继承人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核实,最终导致本案上诉人杨某某的转移登记申请悬而不决。二、关于一审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被上诉人答复上诉人所依据的是《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该文件是由司法部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政府性规范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范畴,其规范的内容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在上述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情况下增加申请人的审批事项或者环节。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9 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同时该办法第33 条规定申请材料包括继承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但并未要求遗嘱继承人必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继承权公证书,亦未要求所有继承人到场。被上诉人要求所有继承人到场所依据的是《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但实际上该规范是在被上诉人答复之后才出台的新的操作规范,且即便按照该规范,其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也应当按《不动产登记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而《不动产登记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并未提到所谓的继承权公证。只有在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之时,才需要所有的继承人到场,而本案杨某某已经向被上诉人提供了合法有效的遗嘱公证,故其并不符合该条规定的需要所有继承人到场的情形。综上,被上诉人依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要求上诉人必须就继承权进行公证,甚至要求所有继承人到场查验的做法,实为相对人创设了新的义务,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与现行相关规定不相符合。一审判决依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认为需要所有继承人到场调查的观点显属理解错误。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

典型案例7-10:艾某某、陈某某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等一审案[114]

【裁判摘要】

享有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构成渎职类犯罪,依法应在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2 条、第168 条、第384 条、第397 条、第25 条、第27 条、第69 条、第67 条、第72 条、第73 条、第52 条、第53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1 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 条题的解释(一)》第1 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基本案情】

2015 年5 月,甲林区人民政府召开专题调研会,议定将原由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户户通”项目交由林区广电网络公司具体实施。随后,原甲林区广播电影电视局以人民币222 元/套的价格共计购进“户户通”设备5600 套,交与林区广电网络公司负责发放、安装。2016 年4 月4 日,艾某某和陈某某违反《“户户通”实施方案》要求,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2800 套“户户通”设备以人民币110 元/套的价格转卖给私营老板陈一峰,获得现金人民币30.8 万元。2017 年上半年,艾某某、陈某某与武汉信德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丹江口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德丹江口分公司”)负责人常某、项目经理王某商定,由林区广电网络公司与信德丹江口分公司签订虚假施工合同,将项目施工费支付给信德丹江口分公司以后,信德丹江口分公司再以现金的形式将费用返还给林区广电网络公司。2018 年,艾某某、陈某某安排公司职工先后同甲汇金商贸有限公司、十堰张湾区公园路华某科技经营部、甲林区松柏镇玉麒麟环保墙布销售中心,以签订虚假合同、虚开发票的形式套取资金,扣除税金人民币0.3 万元后返回现金人民币14.143 万元。此外,艾某某、陈某某还涉嫌其他渎职类犯罪。因此,甲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神检一部刑诉〔2019〕16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某、陈某某犯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并于2019 年11 月21 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被告人艾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 个月;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 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 个月;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7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 个月;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 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5 个月;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6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 年,缓刑1 年6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担任林区广电网络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担任林区广电网络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期间,在受林区政府委托实施“户户通”工程建设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人民币31.36 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艾某某、陈某某作为国有控股公司的管理人员,通过签订虚假施工合同、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资金,并以奖金、补贴的名义发放给公司职工人民币100.6 万元,且套取资金中扣除的税金累计人民币4.558 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艾某某、陈某某挪用公款人民币10 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艾某某、陈某某违反法律法规,故意销毁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账面金额共计人民币305.149706 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且二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艾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艾某某、陈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被告人艾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滥用职权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挪用公款、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艾某某到案后积极退缴违规领取的奖金和挪用的公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艾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其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滥用职权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纪委监委尚未掌握的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挪用公款、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积极退缴违规领取的奖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注释】

[1]江必新著:《法治中国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年版,第65 页。

[2]参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 年版,第1228 页。

[3]参见辞海在线查询,http:/ /www.cihai123.com/cidian/1078540.html,2019 年10月6 日访问。

[4]参见《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173 页。

[5]参见高家伟:《论行政职权》,载《行政法学研究》1996 年第3 期。

[6]参见孟鸿志等著:《中国行政组织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240 页。

[7]参见丁雪鸣:《工商主管机关在企业登记审查中的行政法律责任研究》,复旦大学2009 年硕士论文,第9 页。

[8]参见高家伟:《论行政职权》,载《行政法学研究》1996 年第3 期。

[9]参见高家伟:《论行政职权》,载《行政法学研究》1996 年第3 期。

[10]参见胡建淼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年版,第434页。

[11]参见何峥嵘:《行政失职及其法律责任》,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4 期。

[12]何峥嵘:《行政失职及其法律责任》,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 年第4 期。

[13]参见张正钊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245 页。

[14]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 年版,第168 页。

[15]孙笑侠著:《法律对行政的控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 年版,第223 页。

[16]皮纯协、胡建淼主编:《中外行政诉讼法词典》,东方出版社1989 年版,第172页。

[17]朱新力:《论行政不作为违法》,载《法学研究》1998 年版,第2 期。

[18]周佑勇:《论行政不作为》,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251 页。

[19]参见王世涛:《论行政不作为侵权》,载《法学家》2003 年第6 期。

[20]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年版,第152 页。

[21]周佑勇:《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的展开》,载《中国法学》2001 年第5 期。

[22]周佑勇:《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的展开》,载《中国法学》2001 年第5 期。

[23]本案例裁判文书参见附录7。

[24]本案例裁判文书参见附录8。

[25]参见《新编现代汉语词典》,吉林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268 页。

[26]参见辞海在线查询,http:/ /www.cihai123.com/cidian/1098264.html,2019 年10月12 日访问。

[27]参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 年版,第311 页。

[28]参见《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888 页。

[29]林随安,褚玉梅著:《行政渎职违法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年版,第59 页。

[30]贾济东著:《渎职罪构成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年版,第24 页。

[31]此处的“渎职罪”是指广义概念上的渎职罪概念。

[32]参见黄现师著:《渎职罪犯罪构成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年版,第7页。

[33]参见黄现师著:《渎职罪犯罪构成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年版,第153~154 页。在此处之所以用“或是包含”,是因为渎职罪侵犯的客体可能涉及复杂客体,即除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秩序或活动秩序外,还可能侵害到公共财产安全或是公民个人的人身权益,或是这三种法益都有侵害。

[34]参见林随安、褚玉梅著:《行政渎职违法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年版,第60 页。

[35]参见林随安、褚玉梅著:《政府渎职违法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年版,第64~70 页。

[36]参见林随安、褚玉梅著:《行政渎职违法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年版,第71~72 页。

[37]本案例裁判文书参见附录9。(www.xing528.com)

[38]本案例裁判文书参见附录10。

[39]这里的“被委托行使相应行政职权的社会组织”尽管是一个社会组织、区别于自然人,但是在地位和性质上与从属于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并无实质上的区别,他们都是委托与被委托、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行政机关都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因此,可以将“被委托行使相应行政职权的社会组织”作为广义上的公务人员,这类似于民法中的“法人”。

[40]参见林随安,褚玉梅著:《政府渎职违法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年版,第62 页。

[41]参见林随安、褚玉梅著:《政府渎职违法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年版,第64 页。

[42]在下文中简称“政府渎职”,而不作狭义上政府渎职的特殊说明。

[43]参见林随安、褚玉梅著:《行政渎职违法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年版,第59 页。

[44]本案例裁判文书参见附录11。

[45]本案例裁判文书参见附录12。

[46]参见姚锐敏:《论行政失职》,载《河北法学》2001 年第5 期。

[47]参见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年版,第52 页。

[48]参见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年版,第52 页。

[49]参见姚锐敏:《论行政失职》,载《河北法学》2001 年第5 期。

[50]《公务员法》第12 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51]姚锐敏:《论行政失职》,载《河北法学》2001 年第5 期。

[52]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 年版,第50 页。

[53]胡建淼著:《中国行政法学论纲》,杭州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116~117 页。

[54]参见胡建淼著:《中国行政法学论纲》,杭州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368 页。

[55]姚锐敏:《论政府失职》,载《河北法学》2001 年第5 期。

[56]《行政诉讼法》第53 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57]《行政复议法》第7 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58]《行政诉讼法》第63 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59]王世涛著:《行政侵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57 页。

[60]姚锐敏:《论政府失职》,载《河北法学》2001 年第5 期。

[61]谢绍华著:《先行行为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1 页。

[62]马克昌主编:《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 年版,第69 页。

[63]本案例裁判文书参见附录13。

[64]参见王丽英著:《公安行政失职国家赔偿的认定》,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年版,第11 页。

[65]何峥嵘:《行政失职及其法律责任》,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 年第4 期。

[66]尹奎杰主编:《行政法简明教程》,吉林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第42 页。

[67]参见《行政诉讼法》第47 条、第72 条、第74 条规定,以及《行政复议法》第28 条规定。

[68]王连昌著:《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74 页。

[69]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年版,第102 页。

[70]参见何峥嵘:《行政失职及其法律责任》,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4 期。

[71]何峥嵘:《行政失职及其法律责任》,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 年第4 期。

[72]参见何峥嵘:《行政失职及其法律责任》,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4 期。

[73]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457页。

[74]参见王丽英著:《公安行政失职国家赔偿的认定》,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年版,第184 页。

[75]江平主编:《侵权行为法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 年版,第68 页。

[76]王丽英著:《公安行政失职国家赔偿的认定》,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年版,第181页。

[77]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第570 页。

[78]胡建淼主编:《政府法治建设》,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4 年版,第140 页。

[79]参见本节“政府失职责任之构成要件”中的“主体要件——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部分内容。

[80]王果纯著:《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版社1995 年版,第287 页。

[81]参见江凌编著:《依法行政与行政问责》,中国人事出版社2013 年版,第94 页。

[82]江凌编著:《依法行政与行政问责》,中国人事出版社2013 年版,第97 页。

[83]参见《中华法学大辞典·宪法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 年版,第701 页。

[84]参见江凌:《依法行政与行政问责》,中国人事出版社2013 年版,第97 页。

[85]《国家赔偿法》第3 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4 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86]在此需注意的是,本节在“政府失职责任之根据”中列举了政府失职行为违反的行政义务包括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行政合同约定的义务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失职行为存在不违法的情况。行政合同约定的义务虽然看似属于意思自治的民事义务范围,但其本质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意思自治,因而仍然遵循着法律的规定,属于法定义务的范畴;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产生的原因在于,行政主体因行使行政权力的先行行为而招致其后续应当继续履行的作为义务,这种作为义务其本质也属于法定义务的范畴。因此,政府失职行为本质上即是违法行为。

[87]马怀德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年版,第62 页。

[88]本案例裁判文书参见附录14。

[89]参见关保英主编:《公务员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365 页。

[90]参见本章第一节有关“政府渎职之特征”的内容。

[91]参见本章第一节有关“政府渎职的概念”的内容。

[92]参见林随安、褚玉梅著:《行政渎职违法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年版,第164~184 页。

[93]参见林随安、褚玉梅著:《行政渎职违法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年版,第161 页。

[94]《新编常用法律词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 年版,第412 页。

[95]参见林随安、褚玉梅著:《行政渎职违法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年版,第63 页。

[96]黄现师著:《渎职罪犯罪构成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年版,第84 页。

[97]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16~17 页。

[98]参见王利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建构——以救济为中心的思考》,载《中国法学》2008 年第4 期。

[99]参见王丽英著:《公安行政失职国家赔偿的认定》,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年版,第179 页。

[100]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年版,第656 页。

[101]江必新著:《国家赔偿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第128 页。

[102]此处仅就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进行阐述,而未必符合实际的归责情况,因为在这种情形当中,基于公平正义等因素的考虑可能涉及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导致归责的情形与仅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有所不同。

[103]此处的“从事公务”是指以取得从事公务资格为前提而以职务名义从事国家管理、公共管理或社会管理等公务,具体关于“从事公务”的理解,参见贾济东著:《渎职罪构成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年版,第58 页;黄现师著:《渎职罪犯罪构成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年版,第39 页。

[104]贾济东著:《渎职罪构成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年版,第46 页。

[105]参见李希慧、贾济东:《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论》,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 年第3 期。

[106]在此需注意的是,在行政赔偿中,责任主体是国家,义务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官授权的组织(本书中统称为“行政主体”),但为了突出责任形式的阐述,因此未明确区分,而是笼统地将责任主体认定为行政主体。

[107]参见第三章第三节“政府责任之问责规则”当中有关“行政问责的方式”的内容。

[108]参见《行政复议法》第12 条。

[109]参见《行政复议法》第13 条第一款。

[110]参见《行政复议法》第13 条第二款。

[111]参见《行政复议法》第14 条。

[112]林随安、褚玉梅著:《行政渎职违法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年版,第188 页。

[113]本案例裁判文书参见附录15。

[114]本案例裁判文书参见附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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