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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渎职责任的法治意义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前文所述,政府渎职具有其独特的属性[90],一般情况下,政府的渎职行为既可能引起行政责任也可能引起刑事责任,但本节所研究的政府渎职责任,仅指的是尚未构成犯罪的政府渎职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责任。从政府渎职行为的表现方式来看,引起政府渎职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徇私舞弊、行政越权、行政滥用权力等渎职性行为。

政府渎职责任的法治意义

政府渎职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了诸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不尽忠职守的渎职行为,妨害行政正常职能活动或是侵害法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如前文所述,政府渎职具有其独特的属性[90],一般情况下,政府的渎职行为既可能引起行政责任也可能引起刑事责任,但本节所研究的政府渎职责任,仅指的是尚未构成犯罪的政府渎职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责任。

(一)政府渎职责任之概念

政府渎职责任属于政府责任当中的一种,是由政府渎职行为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可以说,政府渎职责任是政府渎职行为的逻辑结果,而政府渎职行为则是政府渎职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就政府渎职的概念而言,存在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之分[91],而本节内容所研究的政府渎职责任所涉及的政府渎职采狭义上的概念,即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不尽职责,妨害国家行政机关正常的职责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一定或重大损失的行为。而政府渎职责任是由政府渎职行为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规范上的责任,因此,政府渎职责任的概念可定义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实施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尽职责,妨害国家行政机关正常的职责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一定或重大损失,而引起的行政法律规范上的否定性的后果。

(二)政府渎职责任的特征

政府渎职责任是由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渎职行为而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在政府责任理论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www.xing528.com)

其一,引起政府渎职责任的前因行为是政府渎职行为。政府渎职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亵渎职权、不尽忠职守的行为,当政府渎职行为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时,则会引起相应的政府渎职责任。从政府渎职行为的表现方式来看,引起政府渎职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徇私舞弊、行政越权、行政滥用权力等渎职性行为。[92]其中,徇私舞弊是指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基于私自谋利的动机(包括私人的利益谋取也包括特定单位的利益谋取),而实施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行为;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或者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的范围作出行为,包括超越管辖权和超越自由裁量权两种情形;行政滥用权力是指行政主体或者其工作人员在法定职权的范围内不合法律目的地行使权力,也即不正当行使权力。

其二,引起政府渎职责任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一般情况下,政府渎职责任的成立要求行为主体存在一定的过错,而这种过错并没有特定的情形限制,既可能是出于故意的情形,也可能是出于未尽到合理注意的过失情形。但对于过失实施政府渎职行为的情况,一般还要求产生一定的危害后果才对行为人进行政府渎职责任的追究。就政府渎职行为的表现而言,行政越权和徇私舞弊行为一般是出于故意的过错而实施,而行政滥用权力的行为则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导致。

其三,依据政府渎职行为的违法情形,政府渎职责任主要表现为惩罚性行政责任和补救性行政责任两种形式。政府渎职责任产生的逻辑前提在于政府渎职行为达到一定的违法情形,即或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妨害行政机关正常职能活动,具备严重的危害情节,或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一定或重大损失。具体而言,依据违法情形可将政府渎职分为实质性政府渎职和形式性政府渎职。其中,实质性政府渎职也称为实体上的政府渎职,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权限不合法,行政行为超越了行政主体的法定权限,意思表示不真实,行为的内容同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目的、原则和规则相悖等实体上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政府渎职行为。[93]形式性政府渎职也称为程序上的政府渎职,主要表现为行政行为作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或形式要求。从法律效力来看,实质性政府渎职行为一般自始无效,即从行为作出之时起即属于没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其所引起的政府渎职责任主要是惩罚性的行政责任,譬如行政赔偿、行政处分等;而形式性政府渎职行为则一般属于可撤销行为,经过补救可以转化为有效行政行为,其承担的主要是补救性行政责任,譬如撤销违法行政行为,重新作出合法的行政行为等。

其四,政府渎职责任保护的客体为正常的行政职能活动或行政管理秩序以及行政法律规范所保护的法律关系,譬如公共利益、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是公众对行政主体作出客观、合法、公正行政行为的信赖等。因此,也可以说,政府渎职责任是依据行政法律规范所作出的责任认定,其应当以行政法律规范为依据,确定问责的范围、主体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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