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对政府渎职的概念进行了详细阐述,而政府渎职的构成要件不同于政府渎职的概念,政府渎职的概念侧重于解决“什么是政府渎职”的问题,政府渎职的构成要件则侧重于解决“怎样认定政府渎职”的问题。因此,该部分内容围绕政府渎职的构成要件展开阐述,同时与其他一些易混淆的概念进行比较区分,以更加明确其构成要件的具体内涵。
(一)主体要件
政府渎职的主体,即政府渎职之行为人,是指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其中,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具有公务人员身份的人员及通过接受委托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以及被委托行使相应行政职权的社会组织。[39]一般而言,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职权的组织体,但在实践活动中,往往由其工作人员具体行使行政职权,因此,在行政活动中,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若是存在渎职行为,则视为相关行政主体的渎职行为。而行政职权是认定政府渎职的前提条件,当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不是以行政职权行使者的身份出现,而是以普通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时,其便不可能存在政府渎职的问题。此构成要件将政府渎职与渎职犯罪、一般渎职违法行为区别开来。渎职犯罪和一般渎职违法行为的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中所指的国家机关既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等享有国家权力的机关。而政府渎职的主体仅指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范围要更窄。
(二)客观要件
政府渎职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不尽职责,妨害行政机关正常职能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一定损失,或者是侵吞、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等其他行政渎职性行为,具备一定危害情节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情形。首先,认定政府渎职要求行政主体或是其工作人员享有行政职权或承担一定的行政职责,没有行政法上的职责和义务,就不存在是否履行职责的问题,也就不可能构成政府渎职。[40]其次,政府渎职行为是行政主体或是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尽职责之行为造成了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一定损失的情况,或是侵吞、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等其他行政渎职性行为,并且具备一定危害情节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情况。一方面,该构成要件使之与政府失职行为与政府侵权行为相区别——政府失职的成立不要求失职情况的危害情节或是损害后果的发生,政府侵权的成立以相对人利益受损为其要件,但对相对人利益受损的程度没有要求,政府渎职则对公私利益造成的损害或是渎职行为的情节具有程度上的要求。另一方面,该构成要件也使得政府渎职区别于渎职犯罪——渎职犯罪的成立以渎职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后果为成立要件,是由刑法调整的行为,而政府渎职所造成的损害仅为一般的违法危害,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便转化为渎职犯罪,导致的后果既有政府责任也有刑事责任。(www.xing528.com)
(三)客体要件
政府渎职的客体,即政府渎职行为所侵犯的行政职能活动或行政管理的正常秩序,或是破坏了行政法律规范所保护的社会关系。[41]一种违法行为会对一种社会关系造成一定的破坏和不良影响,就此而言,政府渎职行为则会导致行政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遭受损害或产生消极影响。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具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不尽职责等渎职行为,不仅会妨害国家行政的正常活动,甚至会侵害到公共利益或是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给国家机关之威信带来不利影响,这种损害或不利影响达致一定程度则构成政府渎职。与政府侵权行为相比,政府渎职所侵害的法益既包括国家行政活动的正常运行,也可能还包括公共利益或是私人合法利益,而政府侵权所侵害的主要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主观要件
政府渎职行为人主观上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的心理。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渎职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却积极追求该危害后果的发生或是放任其不管,并最终导致危害结果的产生。其中,积极追求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属于直接故意,而放任危害后果不管的心理属于间接故意。过失是指行为人本应当意识到其渎职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却因为疏忽大意或是过于自信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最终导致危害结果的产生。其中,疏忽大意的心理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主观上是过失心理的政府渎职,只有当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否则,其便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构成要件使得政府渎职区别于政府失职,就政府失职的主观心理而言,只能是过失的心理,而不包括故意的心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