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政府失职与渎职责任:法治政府要论

政府失职与渎职责任:法治政府要论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主观心态的差异,政府责任可以分为政府失职责任和政府渎职责任。在实际的行政活动中,行政主体时常因没有履行其职责的失职行为而承担政府失职责任。但在政府失职责任方面的研究,学界和实务界主要是从刑法方面去考量,而较少从行政法学的视角对此进行探讨。从行政法学的视角来说,就是通过制定政府责任法典来从根本上对政府渎职行为以及其应承担的后果责任予以规范。

政府失职与渎职责任:法治政府要论

政府责任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它既可以是不作为政府责任,也可以是作为政府责任,还可以是内部政府责任或者外部政府责任,诸如此类,不胜枚举。根据主观心态的差异,政府责任可以分为政府失职责任和政府渎职责任。在实际的行政活动中,行政主体时常因没有履行其职责的失职行为而承担政府失职责任。所谓的政府失职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某项行政职责,由于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过失或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导致的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其职责的行为,而政府失职责任则是由该政府失职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对“失职”一词的使用并不少见。但在政府失职责任方面的研究,学界和实务界主要是从刑法方面去考量,而较少从行政法学的视角对此进行探讨。鉴于政府责任在规制行政行为方面的重要作用,政府责任方面的研究不能够、也不可能回避这个问题。

政府渎职则是指行政主体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不尽职责,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的行为,而政府渎职责任即是由该政府渎职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政府渎职责任与政府失职责任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政府失职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因为过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自身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而渎职责任则是指行政主体明知自己的职责并且能够履行,但却故意不予履行或者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实施超越职权等滥用职权的行为或不尽职责的行为而应承担的责任。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因此,基于社会契约、人民主权、责任行政等理论,我们有必要通过法律等制度化的手段来最大限度地规制政府职权行为。从行政法学的视角来说,就是通过制定政府责任法典来从根本上对政府渎职行为以及其应承担的后果责任予以规范。(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