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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侵权与政府违约之区别:法治政府的责任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违约指的是行政主体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行政合同义务的情况。一般而言,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就公共事务与行政相对人达成的约定,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该公共利益一般由法律保护,当行政主体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行政合同约定义务时,即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公共利益。

政府侵权与政府违约之区别:法治政府的责任

政府侵权与政府违约存在密切的联系,尤其是在行政合同的法律关系中,行政违约行为与行政侵权行为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叠关系,而两种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这样就涉及政府侵权责任与政府违约责任的竞合。为了避免重复课责,也为了明确法律责任的承担,有必要对这两种行为进行一定的区分。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先决条件不同

从先决条件上来看,一般而言,构成政府侵权不需要存在特殊的先决条件,而构成政府违约则必须以行政合同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先决条件。换言之,倘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不存在行政合同法律关系,则行政主体不可能构成政府违约行为,此时政府违约与政府侵权的行为便很好区分;倘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存在行政合同法律关系,那么对于行政主体而言,便可能存在政府侵权与政府违约两种行为的法律区分问题。而“区分行政侵权与行政违约的基本标准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是否达成了明示的合同义务”[57],也即当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违反的是行政合同义务,则构成政府违约,当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所侵害的权益超出了行政合同所涵摄的权益范围,则构成政府侵权行为。

(二)行为性质不同

从行为性质上来看,政府侵权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即只要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权力的过程中造成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损害则构成事实上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行政违法行为,也可能是严重不当的行政行为。政府违约指的是行政主体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行政合同义务的情况。一般而言,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就公共事务与行政相对人达成的约定,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该公共利益一般由法律保护,当行政主体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行政合同约定义务时,即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公共利益。因此,政府违约行为一般指的是行政违法行为。

(三)侵害对象不同(www.xing528.com)

从侵害的对象上来看,政府侵权行为侵害的是具有一般性的、任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合法权益不仅包括其合法的财产权益,也包括人格和精神上的权益;不仅涉及直接侵害的权益,也会涉及间接遭受侵害的权益。而政府违约行为侵害的是行政合同另一方主体,即具有特定性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合同利益,这种行政合同利益指的是直接造成损害的财产权益,而不包括人格或精神上的权益以及间接遭受损害的权益。

(四)过错要求不同

从过错要求的条件上来看,政府侵权的成立不以行政人员具备主观上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在客观上,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造成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损害即可,并由此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政府违约的成立一般需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具有一定的过错,并因此在客观上导致行政合同义务的未履行,同时这些因素也会成为考察其承担相应政府责任的依据。“根据行政法原理,作为一般的行政法行为,对其法律效力进行价值判断,通常排斥行为主体的主观因素,即不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作为判断其行为效力的标准,而以行为是否合法作为行政行为的效力准则。”[58]但政府违约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它是现代民主协商政治的产物,带有一定民事合同私法的属性,并受民事合同规则的约束,因此,对于政府违约行为的认定更多的是借鉴民事违约行为的认定,故而政府违约将行为人的过错也纳入其成立的条件之中。

(五)行为表现方式不同

从行为表现方式上来看,政府侵权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包括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各种损失,如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而政府违约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明示、默示表示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或者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不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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