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作为两种基本的责任形式,不仅存在于民事领域,也存在于行政领域中。这两种政府行为分别会引起不同的政府责任——由政府侵权导致的责任为政府侵权责任,由政府违约导致的责任为政府违约责任。就此而言,政府侵权责任与政府违约责任两者之间的区分,不仅限于概念上的界定区分,更涉及两种责任成立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以及两种责任在具体适用上的特点区分。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作为两种基本的责任形式,不仅存在于民事领域,也存在于行政领域中。国家的长治久安有赖于行政机关的有效管理和服务,法律所赋予行政机关的每一项职权都有其存在的现实价值与意义,然而在实践行政活动中,行政主体也可能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产生政府侵权;而在行政合同中,同样存在因政府违约行为——政府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而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的情况。这两种政府行为分别会引起不同的政府责任——由政府侵权导致的责任为政府侵权责任,由政府违约导致的责任为政府违约责任。
作为事实状态的政府侵权自古便存在,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初期,封建专制制度被民主制度所取代,人民主权原则、人权和法制的思想通过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纷纷确立,这就为政府侵权法律制度的产生奠定了基础。[1]但对政府违约责任的追究却是晚近之事。对政府侵权与政府违约行为追责,不仅是为了救济因政府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导致权益受损的行政相对方,更是为了规制行政权使其合乎法律要求和道德信条的必要手段。而之所以把这两种政府责任放在一起讨论,是因为在现实生活当中,政府侵权责任与政府违约责任是政府对外承担责任的两种基本形式,它们之间无论是在追责方式上还是在承担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上都存在诸多相同之处,为了更好地区分两者之间的关系,也为了便于理解,有必要将两种政府责任放在一起进行讨论。就此而言,政府侵权责任与政府违约责任两者之间的区分,不仅限于概念上的界定区分,更涉及两种责任成立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以及两种责任在具体适用上的特点区分。(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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