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的归责原则直接体现了责任规范的价值取向、责任构成要件、免责条件、责任形式等。传统的归责原则是建立在“意志自主”的逻辑基础之上,因此,归责原则根据过错要素考量被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有学者提出政治责任应适用“特别归责原则”,即法律推定被问责主体具有过错,但官员享有抗辩权,以出现法定事由来抗辩过错认定。[167]这种观点符合政治责任归责客观化的某些特征,但仍旧难逃法律责任观念影响,将人的物理特征等同于“人格”之特质,将“过错”作为免责事由判定。政府作为政治责任主体的逻辑建立在“权力能力”“拟制人格”“宪定权能”的基础之上。因此以“过错”要素划分的责任原则不适于作为政府政治责任归责原则。它忽略政府作为政治责任的主体资格以权力能力为要件,政府和行政官员承担政治责任的前提是有无法律授权。
从政治责任性质和政治责任规范来看,政治责任归责原则应当采取区别于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客观归责原则”,即完全排除过错考察,以客观要件构成确定政治责任。《政治》责任具有合法性、合目的性、有限性三大特征,合法性要求政治责任主体同时是合法的行政权力主体,合目的性决定政治责任以实现公共利益为根本目的,问责是为了倒查问题源头,惩戒只是手段。有限性决定政治责任形式以其政治身份为必要限度,不得违宪剥夺政府行政人员的基本权利。政治责任的性质决定了政治责任的规范价值在于保障公共利益实现。传统归责原则中的“过错”要素考量,除受“意志”说影响,“过错”要素作为责任豁免的条件之一,其中含有对被错误定责可能的主体保护意味,以但书规则弥补错误定责对主体伤害的可能。但政治责任的有限性与公共利益不可预估的现实,使得“过错”规则存在的意义微弱。个人的政治身份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不具备比较意义,政治责任规则设置的目的以公共利益实现为根本,为避免个人权力导致的社会风险,行政官员的执政能力受公众质疑时,应当引咎辞职,而不会以过错作为免责事由。我国的政治责任规范也并无过错之考察,事件中也是绝对的客观规则。(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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