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责任的归责原则上承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下启政府责任的认定规则和具体运用,连接着政府责任的理论与实践,可谓政府责任理论当中的重要内容。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待政府责任归责原则在政府责任中的地位。
(一)影响政府责任的认定
归责原则决定了行政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1)政府责任认定若采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认定政府责任是否成立的构成要件中,便围绕过错责任的因素展开。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行政公务人员都必须以过错为成立要件,只不过前者以客观过错为衡量标准,后者以主观过错为衡量标准。(2)若采违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政府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中必然要存在违法的要素,在此原则之下便排除了合法行政行为(包括不当行政行为)引起政府责任的可能。(3)若采危险责任或是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政府责任的成立主要考察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引起危害后果产生的现实危险,或者在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下,即使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成立政府责任。可见,不同的归责原则会导致政府责任的具体构成要件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则必然影响政府责任的认定。
(二)影响行政责任的举证程序
在政府责任认定的程序当中,采纳何种归责原则便决定了该程序中的举证程序规则,即涉及举证主体和责任证明的内容与标准。(1)以传统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为例,一般而言,在诉讼程序中由提出权利主张的一方担负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该制度主要适用于民事诉讼当中。而在行政诉讼当中,由于行政主体作为强势一方考虑到公平、正义的需求,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当相对人作为原告一方提出主张时由行政机关负担举证责任,倘若其不能对相关行政行为作出合法的证明,则推定其具备一定的过错,因此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倘若其能提供合法的证明则可推翻相对人的主张,由相对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可见,在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程序中,实际上也结合了违法责任原则的原理对政府责任进行认定。(2)若采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则在政府责任的程序当中以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为主,但相对人也需合理分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即一般情况下,由相对人承担证明其因行政行为遭受损害的责任,而由行政机关承担证明其行为不具有现实危害或者其行政行为与相对人的损害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的责任。(www.xing528.com)
(三)影响行政主体的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是指在诉讼程序中,被告方针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其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对抗事实依据,又称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不同的归责原则决定了不同抗辩事由的成立与否。一般而言,抗辩事由分为一般抗辩事由和特殊抗辩事由。(1)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中,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以及第三人故意等都可成立一般抗辩事由。(2)而在危险责任原则中,譬如公共场所、路边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案件中,致害方是否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如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等,则可成立特殊的抗辩事由。
由上可知,归责原则虽涉及的主要是理论层面的内容,但却对实务起到了细化操作规则的实践推动作用,弥补了行政责任法律规范不足或过于抽象的缺陷。至少可以说,归责原则为实务解决了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责任主体是谁,即由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第二,责任主体依据何种标准来承担责任,即为什么承担责任的问题;第三,责任主体在何种程度上来承担责任,即怎么承担责任的问题。针对第一个问题,存在自己责任原则和替代责任原则两种规则可适用,既可由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公务人员承担责任,也可由行政机关代替其对外承担责任;针对第二个问题,存在过错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违法加过错责任原则几大类归责原则可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决定了不同的责任依据和标准;针对第三个问题,则存在公平原则等规则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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