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责任理论是建设“责任政府”的理论基础,但我国理论界目前对政府责任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对于政府责任的基本范畴尚未厘清。对每一个研究领域而言,“如果没有自己的范畴或者范畴的内容模糊不清,就不能引发共识,各门学科就无法正常地、有效地沟通、对话、合作”。[1]“在我国当前的理论界,政府责任概念主要在行政法学和行政学上通用,而由于各概念本身内涵和外延上的差异,造成了诸多学理上的混论。”[2]包括政府责任的概念这样的基础问题,尚存争议。争议的背后,涉及对政府责任范畴的进一步探索,这是我们研究政府责任理论、构建法治政府责任制度的基石。其中,政府责任的构成要件和适用原则则成为深入探索政府责任的基本范畴内容。
通常情况下,政府责任更多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而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它并非天然具有法律效果,必须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才产生法律上的效果——这便是政府责任构成要件的价值和意义所在,即政府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政府责任产生法律效果的前提条件,同时,政府责任的构成要件也起到限定政府责任范围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责任人的权利。所谓政府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引起政府责任所需具备的条件因素,具体包括主观方面的要件和客观方面的要件,而主观方面的要件又包含主体因素和主观因素,客观方面的要件则包含行为因素、结果因素和因果关系。在此基础之上,政府责任不再是一个抽象的理论概念,而是一种具象化的存在,然而,政府责任要生法律之效果还依赖于归责原则的适用。归责原则是连接政府责任理论与实践的桥梁,它在最终意义上成为政府责任成立与否的关键,并影响着政府责任实践层面的法律效果,在政府责任体系当中具有重要的地位。(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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