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责任的法律渊源,除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法律解释这些属于通常广义上的法律之外,还包括产生于行政管理领域并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尽管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不及上述广义上的法律所具有的效力,但它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于行政行为的规制同样具有重要的地位。
(一)作为政府责任的法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为:“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可知,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政府责任的渊源之一是指,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政府责任的具有普遍效力,且在一定时期内可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www.xing528.com)
(二)实践运用
由于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且近年来因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不清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加,司法实践中开始出现直接援引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裁判依据的情况,逐渐明确了其作为行政法法律渊源的地位。譬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钟某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行政不作为案”[11]中,一审法院依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食安办〔2013〕13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机构改革期间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确认了有权办理该案所涉事件的职责机关;同时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5 条规定,确认了被告通州工商分局对于不属于其办案职责事项应当移送有权机关办理的法定职责。通过该案件,进一步明确了在行政管理领域,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来源既可能是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也可能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可见,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于政府责任而言同样具有法源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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