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是指享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抽象性法律法规所蕴含内容进行的阐释、说明。作为政府责任的法律渊源,此处的法律解释是指有权机关依法对法律规范中涉及政府责任内容进行的阐释和说明。在法律规范适用的过程中,由于法律规范本身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凝练性,而现实生活又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因而必然需要有权主体对相关法律规范的具体适用进行详细、清晰的说明,否则法律规范便难以适用。那么,涉及政府责任的法律规范同样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因而法律解释必然也成为了政府责任的法律渊源之一。依据解释的主体进行划分,法律解释大概包含四种类型,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
(一)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条文本身所作的解释,即依据《立法法》第45 条[8]规定可知,全国人大常委对法律条文本身享有法定的解释权,且其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视为“准法律”,具有与法律条文本身同等的效力。譬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答复(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分别按土地管理法处理》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这两份文件中,全国人大常委就《土地管理法》第48 条规定中涉及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行政公务人员的政府责任适用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
(二)其他法律解释(www.xing528.com)
1981 年6 月,我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其中明确指出,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对法律、法令的具体应用问题享有解释权,“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则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而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主体则为地方人大常委和地方人民政府。[9]由此可知,除立法解释外,法律解释当中还存在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而这些法律解释的效力均低于立法解释。在此,司法解释作为政府责任的法律渊源之一,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相关法律涉及的政府责任规范适用所作出的解释,通常是以“解释”“规定”“批复”等形式作出。尽管我国宪法、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司法解释属于行政法的法律渊源,但就“目前中国的制度,承认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公告司法解释,并且该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其中涉及行政法的解释,即有法源的地位”。[10]行政解释作为政府责任的渊源之一,是指国务院及其有关权力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涉及政府责任的规定进行的解释。地方解释作为政府责任的渊源之一,是指有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及人民政府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涉及政府责任的规定所作的解释,其中对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涉及政府责任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属于当地政府部门解释的范畴。
譬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46 条规定了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即:“原告或者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行政机关提交,因提交证据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付。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同法第98 条还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即:“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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