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3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可知,行政规章对行政行为具有约束力,属于行政法的法律渊源之一,同样地,其也涉及政府责任的规定。具体而言,行政规章包括由中央政府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由特定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
(一)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依据其权限制定的法律规范。涉及政府责任的规定,譬如司法部制定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其第62 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又如建设部制定的《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其中第5 条第1款涉及建设主管部门在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中的政府责任规定,即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应当建立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职负责人是涉及安全的行政管理事项和安全事故防范第一责任人。”而其第2 款则明确了执法监督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在防范、处理安全事故中涉及行政责任的规范依据。此外,该法第23 条也作出了有关政府责任的规定,即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应当责令改正,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取消该部门参加评选建设领域先进单位的资格。”(www.xing528.com)
(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省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律规范。其中也不乏有关政府责任的规范性文件,譬如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其第69 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有行政裁量行为被撤销、不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以及不发布典型案例等行为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给予行政处理和处分。又如山西省人民政府通过的《关于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调查处理程序的暂行规定》,该文件详细规定了山西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责任事故当中行政责任追究的调查处理程序,相对而言属于较为完善的政府责任规范性法律文件。此外还有其他诸多地方规章也涉及了政府责任的规定,如《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云南省违反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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