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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政府责任规定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诸多地方法规均对政府责任作出了规定。依据地方性法规的内容性质,主要包括三种形式的规范,即为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范、管理地方性事务的规范、规制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事项的规范。因此,在少数民族聚集的自治区,其人大及其常委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制定变通性规定,该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属于我国地方法规的组成部分。

地方法规:政府责任规定

地方法规是指“由特定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5]地方法规既是我国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政府责任的重要法律渊源。我国诸多地方法规均对政府责任作出了规定。而关于地方法规,依据地方分权的民族区域性特征,可分为地方性法规及民族自治法规两大体系。[6]

(一)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即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据地方性法规的内容性质,主要包括三种形式的规范,即为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范、管理地方性事务的规范、规制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事项的规范。[7]其中,涉及政府责任的具体规范也较为常见。譬如,属于执行性规范的有《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办法》,该办法第3 条第2 款即规定:“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行政责任人,其他有关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此外,该条的第3 款也规定:“本市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属于地方性事务的规范,譬如《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其第56 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者违法进行抽查检验、不履行或者未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药品安全事故、利用职权推荐药品或者在药品招标采购中牟取私利以及参与药品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此外,《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也有关于政府责任的规定,如该法第60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不履行促进就业工作职责或者不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措施,虚报促进就业考核指标,截留、侵占、挪用就业专项资金,对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对投诉举报故意推诿、拖延或者对侵犯劳动者就业权益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www.xing528.com)

(二)民族自治法规

依据我国《立法法》第75 条规定可知,“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因此,在少数民族聚集的自治区,其人大及其常委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制定变通性规定,该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属于我国地方法规的组成部分。其中,也有不少规范涉及政府责任的规定,譬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第29 条便规定:“凡侵占专利申请权的,应当予以归还,并应当协助被侵权人办理著录项巨变更手续;造成被侵权人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由侵权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法第30 条规定:“ 明知是职务发明而同意将其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给国家、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1 条规定:“ 对不依法支付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酬的单位,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支付,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32 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造成国有专利资产和其他财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也涉及政府责任的规定,其中第52 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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