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尽管政府责任没有直接的法典依据,但仍有其存在的法律渊源。就我国政府责任的法律渊源而言,通常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法律解释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正式渊源,以及判例、惯例和法理等非正式渊源。由此可见,政府责任的概念虽未有法律明文界定,但却有着深厚的法治积淀,并蕴含着法治运行的机理。
长期以来,学界对政府责任的探讨集中于伦理、政治、经济、法律四大场域,且各自形成一套相对独立的话语体系。尽管如此,它们也存在共同之处,即政治责任、技术责任(经济责任)和道德责任的探讨都以法律责任为基础而展开。本书所研究的法治政府责任同样奠基于法律责任的话题之上。在我国,长期以来都存在制定统一政府责任法的主张[1],但政府责任的法典化却一直未能实现。因此,我们所言之政府责任并非源自于某部法典的称谓,而是政府所涉之责任的一个规范概念。尽管政府责任没有直接的法典依据,但仍有其存在的法律渊源。所谓法律渊源,通俗地讲,即是法律的外部表现形式。[2]一般而言,提及法律的表现形式,制定法是古今中外普遍所共有的法律存在形式,但其也并非唯一的法律渊源。就我国政府责任的法律渊源而言,通常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法律解释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正式渊源,以及判例、惯例和法理等非正式渊源。
理论联系实践,深入探讨政府责任的运作机理,同样可窥探出其内含的法律逻辑。从实践出发,政府责任的运行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机制体系。责任法定作为政府责任形成所遵循的基本原则,要求政府责任的产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事由,换言之,政府责任以法定事由的存在为其生发的起因条件。随后,进入到政府责任的追责程序。而政府责任的追究同样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行,即需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否则,便是不当甚至是违法的追责,如此不利于政府责任的实现。由此可见,政府责任的概念虽未有法律明文界定,但却有着深厚的法治积淀,并蕴含着法治运行的机理。因此,可以说,政府责任法治是政府法治化建设下的必然产物。(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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