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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起源论与责任逻辑:法治政府的必要性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换言之,在古希腊学者的理论观点中,城邦作为政府的雏形而存在,其一方面产生于人类的自然需求,也将为实现这样的需求而服务,也即为建立城邦的公民实现其所追求的善而服务,即在此,政府的存在担负着为满足其公民需求的使命和责任。与有机论相比,神创论具有明显的神权色彩,而其关于政府起源于君权神授的观点不是时代的进步,相反是时代倒退的体现,其目的在于维护封建制度的统治,与此同时也加强了对人们思想的束缚。

政府起源论与责任逻辑:法治政府的必要性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政府与我们的生活非常密切,“人从摇篮到坟墓都要接受政府的管理,甚至人出生以前就接受着政府的管理”[1],看似政府与我们如此之熟悉,然而,认真考究起来,“政府”从何而来,其内涵之意又是什么?诸如此类有关“政府”的问题,我们却无从回答,如此看来又觉得我们对“政府”非常之陌生。事实上,政府的概念在人类社会早期便已经存在,然而关于“政府如何起源”的问题,却没有统一的看法。从古至今,不同的学者对于该问题都进行过探索,但因各自所处的时代背景以及所代表的利益诉求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理论观点,譬如神创论、自然发生论、家长制论、暴力论、契约论、阶级论等。在所有这些观点中,其本质分歧就在于“谁创造了政府”,但其共同的逻辑在于“谁创造了政府,政府就应当对谁负责任”——“有机论”认为政府由于自然的需求而产生,“神创论”认为政府由上帝授权在世俗世界中执行神的意志而产生,“契约论”中认为政府产生于人民之间缔结的契约,马克思主义“阶级论”认为政府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尽管这些观点未直接表明政府伴随着一定的责任基因而产生,但均从不同的维度揭示了“责任”与其“正当性”之间的内在关联性

(一)有机论:政府应当对城邦公民全体负责

这种理论也称为“自然需要论”或“自然需要说”,其认为政府与国家是统一的概念,即在此国家与政府的概念不作区分,政府产生于社会生活的自然需求,是自然的起源。典型的代表人物是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他认为“人类的社会本性以及人类需要秩序和管理,因此,政府始终和人类并存”。[2]人类从开始的家庭到村坊再到城邦的建立都是因人类为满足其日常生活需要而建立的,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自然需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刚开始,人类基于血缘和地缘的关系建立了最基本的社会形式——家庭,之后为了适应更大的生活需求,由若干家庭逐渐组成村坊,村坊继续发展扩大再形成了城邦。“在这种社会团体内,人类的生活可以获得完全的自给自足;我们也可以这样说:城邦的成长出于人类‘生活’的发展,而其实际的存在却是为了‘优良的生活’。”[3]在这里,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的形成是为了满足人类对优良生活的需求,而有关城邦的理解,其进一步提出:“我们看到,所有城邦都是某种共同体,所有共同体都是为着某种善而建立的(因为人的一切行动都是为着他们所公认的善),很显然,由于所有的共同体旨在追求某种善,因而,所有共同体中最崇高、最有权威,并且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体的共同体,所追求的一定是至善。这种共同体就是所谓的城邦或政治共同体。”[4]由此可见,在亚里士多德这里,城邦是政府的雏形,它的存在是为了满足人类对优良生活的需求,而这种优良的生活即是人类所共同追求的善。换言之,在古希腊学者的理论观点中,城邦作为政府的雏形而存在,其一方面产生于人类的自然需求,也将为实现这样的需求而服务,也即为建立城邦的公民实现其所追求的善而服务,即在此,政府的存在担负着为满足其公民需求的使命和责任。这一点从亚里士多德设想的共同体所包含的因子中也可以看出,即其“包括五个因子:善、公正、规则、公民共同的利益、妥协”[5],其中“公民的共同利益”则体现了城邦的存在在于为公民的共同利益服务,即其必须对全体城邦公民负责。

(二)神创论:政府应当对上帝负责

该理论也称为“神权说”,它没有严格区分国家和政府,认为国家和政府起源于“天意”或“神的安排”,是“试图通过超尘世力量的世俗介入来解释政治权力并使其合法化的学说”[6]。典型的代表人物是13 世纪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他与亚里士多德在某些观点上相同,“认为人天然是个社会的和政治的动物,注定比其他一切动物要过更多的合群生活”[7]。因此,人的本性是群居的动物,注定要聚集在一起过上集体和社会的生活,但人同时有其自私的一面,即只懂得顾及自己的利益。那么,为了维护人们共同的利益,就需要共同的治理原则和公共的管理机构,由此便产生了政权机关。[8]阿奎那认为,在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中,最好的政体是君主政体,而君主政体是指由君主一人掌握政府的权力对国家进行统治。但是,他也认为,上帝高于一切,是一切的来源,君主的权力同样来源于上帝的授予,“国王是上帝的一个仆人,上帝在世上的工作有两件,创造世界和统治世界”[9],因而君主必须服务于上帝并对其负责,由君主统治的政府和国家其实是上帝意志的产物。

与有机论相比,神创论具有明显的神权色彩,而其关于政府起源于君权神授的观点不是时代的进步,相反是时代倒退的体现,其目的在于维护封建制度的统治,与此同时也加强了对人们思想的束缚。

(三)契约论:政府应当对缔约者负责

契约论是新兴资产阶级在反抗封建主义和神权的斗争中所产生的理论,以17、18 世纪西方学者为典型代表,他们主要从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思考国家和政府的起源。其中,以三位代表人物,即英国著名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英国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和法国启蒙思想家让·雅克·卢梭最为突出,并分别代表着三种不同阶段的社会契约论观点。(www.xing528.com)

在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当中,人类最初的原始状态是处于人人平等的自然状态之下,每个人具有完全的自由,但由于人性中的恶,譬如竞争求利、疑忌求安、贪慕虚荣等而不断产生争斗,导致战争连绵。在这样的自然状态之下,人与人之间就像狼的世界一样,没有道德法律和私有财产观念的存在,只有私欲与私欲的碰撞和冲突,因而产生“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人们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10]在理性的引导下,为了获得和平和安宁,人们之间需要一个共同的权力以威慑大家,从而维持和平的秩序以求共同生存,由此便需要在人们之间签订一个社会契约。这个社会契约是人们通过自愿放弃各自的自然权利缔结而来,而缔结契约的直接目的是建立国家,以把人们让渡的权利委托给一个统治者或主权者,由这个主权者负责在桀骜不驯的人群中创造出和平的秩序。当一群人确实达成协议,并且每一个人都与每一个其他人订立信约,不论大多数人把代表全体的人格的权利授予任何个人或一群人组成的集体 (即使之成为其代表者)时……这时国家就按约建立了。[11]由此可见,霍布斯认为政府是人们之间通过订立社会契约的方式而成立的,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利的让渡,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维持社会和平、安宁的秩序,以保障人们和谐共处下去。

在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当中,比起霍布斯的人性观点来,洛克对人性抱有更为乐观的态度,他认为自然状态是政府产生之前的一个历史阶段,是真实的存在而不是虚构和假设的理论。在自然状态之下,人类并不处于一种战争状态,而是一种“和平、善意、互相帮助和共同生存”的状态,这样的自然状态虽然美好,但实际上是“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着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况”。人民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欠缺,更好地保护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便相互订立契约,自愿放弃自己惩罚他人的权利,把它们交给他们中被指定的人或少数人的集体,按照社会全体成员或他们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12]这里的集体指的便是最初的政府,而政府的产生是为了“尽可能地保护这个社会的所有成员的财产”,这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也是人们建立国家置身于政府的管理之下最为重要的原因和目的。由此可见,洛克与霍布斯一样认为政府与生俱来便担负着保护人民利益的职责,不同的是,洛克没有像霍布斯那样认为人们将所有的自然权利让渡给了国家,而是认为签订契约后人们仍然保留了在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利,他反对霍布斯的君主专制政体,主张有限权力的政府。

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当中,他是“西方近代政治思想史上第一个将国家和政府区分开并完整论述两者关系的思想家”[13],但是在政府和国家的起源问题上,他依然没有进行明确的区分。卢梭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比洛克描述的更加美好和平等,他“把自爱、自保与怜悯心作为自然状态中的基本原理,认为人类原始状态的平静是自然人的无知无欲使然”[14],自然状态固然是好的,但它却存在一些重要的缺陷而无法保护私有财产。因此,他认为应该“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护卫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只不过是在服从他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15]这种结合的方式即是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缔结契约的方式组成一个政治体——国家,由国家来维护个人之间的自由、平等、财产和生存等自然权利,特别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由此可见,卢梭认为国家是人们订立契约的产物,而政府作为契约的内容之一是国家与人民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是基于人民的意志和委托而组织起来的管理国家事务的代理人,目的是为了协调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关系。[16]

(四)阶级论:政府对统治阶级负责

尽管在马克思相关的论著中,他并没有直接论述政府的起源,但是,从马克思的思想中我们可以看出,他认为政府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机构,是与国家同时产生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家的起源即是政府的起源,因而我们可以从国家的起源入手探析政府的起源问题。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马克思从市民社会出发揭示了国家的起源。他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国家及其机构的产生根源于私有制的形成和阶级的产生,而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又是由经济发展状况决定的。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最后,就会有相应的市民社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正式表现的相应的政治国家。[17]与此同时,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政治主体也相伴产生。换言之,在马克思看来,国家不是伴随人类社会自然形成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产物,即当社会中的阶级矛盾达到不可调和的状况时才得以形成。政府作为国家内部的机构,与国家同时产生,因而其也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正如马克思所说,国家绝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18]由此可见,国家产生的目的是为了调和阶级矛盾、缓和冲突以维持社会秩序,那么政府则是实际维护公共权力进行国家治理的执行机构,因而马克思认为,“政府的最初形式因国家产生的途径的具体不同而多种多样,具体组建什么性质的政府决定于该国产生的历史条件以及经济基础和统治阶级利益的需要”。[19]因此,也可以说,政府的产生是为阶级利益所服务的,它与生俱来担负着维护阶级利益的使命和责任。在当代民主政治的社会主义国家中,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的产生也是为人民服务的,其存在的目的即是为人民的利益而奋斗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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